鄂人社发〔2015〕319号
各旗区、康巴什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优惠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4〕48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4〕49号)精神,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在中小企业稳定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促进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转化奖励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园建园资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8日
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
奖励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的实施,鼓励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自主创业,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优惠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4〕4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来源
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所需资金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对象及条件
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持有旗区人社部门出具的《鄂尔多斯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明》;
(二)与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五年以内(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算起)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三、奖励标准
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按2000元/人(吸纳符合条件的女大学生就业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大学生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2.《鄂尔多斯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吸纳就业人员的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吸纳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备案表》、工资明细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单位名称需一致);
6.银行开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大学生创业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向所属旗区(以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中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在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向所属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
(二)初审。各旗区、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大学生创业就业综合服务中心)。
(三)审核。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大学生创业就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向相关旗区、开发区(园区)拨付奖励资金,由相关旗区、开发区(园区)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账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优惠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4〕48号),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
(二)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对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被举报投诉的申请对象,奖励资金暂缓下拨,待调查清楚后确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相关旗区、开发区(园区)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及奖励资金发放工作,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把关,并按期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和汇总材料。对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2.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