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扶持办法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8日

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称市高新区)发展,鼓励吸引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入园投资兴业,促进城市核心区产业带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入园项目是指国内外投资者在市高新区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扶持重点是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创新创业项目和金融、物流、邮政通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中介咨询、教育文化、技术培训、医疗卫生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二章 产业化项目扶持

第一节 资源配置

第四条 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条件的项目,按照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配置煤炭资源。

第五条 对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的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2〕126号)精神,享受政府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二节 土地和办公场所优惠

第六条 入园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获得建设用地的项目,享受园区提供的“九通一平一厂一站”(通生活供水、工业供水、电网、公路、通讯、供热、供气、排水和排污管网,场地平整,污水处理厂,消防站)服务。

第七条 入园项目投产后,市高新区以收缴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为标准,核定总额70%的资金资助给该项目业主企业作为科技研发费用。

第八条 入园企业确需配置生活用地的,生活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市场地价的50%收取(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第九条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入园项目筹建期,为其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职工公寓。

第三节 税费优惠

第十条 入园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市高新区以征收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前3年核定总额100%的资金、后3年核定总额50%的资金资助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实行税外无费、封闭管理,杜绝乱收费。在企业规划和建设中按照“市级行政性收费免除、事业性收费减半、中介组织收费按最低标准”的原则对相关收费给予减免(市场化运作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