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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市人民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是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企业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借贷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五)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和保障重点的原则。投资项目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领域。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审批项目、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其他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于每年的9月份提出次年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意见,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编制综合性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建设计划安排项目建设经费。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九条 未列入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确需新增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追加列入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应组织专家评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听证、征询和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要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向相关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按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按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