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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现代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积极鼓励和吸引客商入驻集宁现代物流园区投资兴业,加快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和自治区级物流节点城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集宁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入驻集宁现代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各类商贸物流企业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入园企业),在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兰察布市加快发展物流业有关事宜的函》、《集宁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符合条件的,还可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税收政策

(一)对入驻园区的商贸物流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商贸物流项目建设和经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建成运营之日起,区财政按企业年度所缴纳的所得税集宁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两年50%,土地使用税集宁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和耕地占用税的65%计算,奖励企业等额的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经营规模。

(二)对入驻园区的商贸物流企业总部,独立核算的金融、咨询(包括法律、审计、会计等)、信息、技术、商品批发零售、酒店、物业和社区管理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区财政按其年度缴纳的所得税集宁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两年50%、营业税集宁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50%后两年30%计算,奖励企业或经营单位等额的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三)对入驻园区内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的经营商户,自市场开业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对纳税的经营商户,区财政按其年度缴纳的各类税收集宁区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奖励经营户等额的资金,巩固扩大经营规模;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经营商户,暂不征缴各种税费。

二、土地政策

(一)入驻园区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商贸物流项目,企业可通过出让、转让(联营、联建、入股、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园区兴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对入驻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经营的商贸物流企业,土地出让金由项目投资建设方按成交价一次性缴纳,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宁区政府只收取土地征用整理和报批费用、园区市政基础设施成本费用、以及国家规定计提的各类建设性基金,其余金额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投资建设方扶持项目建设;对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经集宁区政府审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成本费用还可予以减免,由集宁区政府承担配套。

三、收费政策

入驻园区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商贸物流企业,按规定建设地下人防设施的,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具备建设人防设施条件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1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中,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按50元/平方米收取,其他配套费予以免收。建筑土处置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均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四、投资服务

(一)对入驻园区的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区级领导联系、部门跟踪管理、专人专项服务的工作机制。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帮助企业办理投资项目的各项审批事项,实行全程一站式陪办代办服务,并负责组织对投资项目的监督、验收以及政策兑现。

(二)对入驻园区重点企业和主管人员,由区政府颁发《重点企业绿色通行证》,有关部门要为他们提供车辆通行、就医就学、户籍办理等方面的便利。

(三)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到园区重点企业检查收费的,需报经区政府批准。严禁擅自进入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企业的一般违规行为只纠错、不罚款。

(四)公安、交通部门在确保道路安全、通畅的情况下,对入园企业的物流运输车辆提供优先通行和停靠的便利。需办理通行证出入园区的物流运输车辆,手续齐全的,可在半个工作日办结。

(五)对入驻园区的经营者,自愿办理户籍迁移的,经本人申请,均可办理集宁户籍手续。

(六)对于特别重大项目和对园区、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根据项目投资建设方的申请,经区政府研究,可以提供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五、附则

(一)在执行本优惠政策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制定有关政策,集宁区将按国家和上级政府最优惠的政策条款执行。

(二)本优惠政策由集宁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