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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园区发展,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参与园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以及市委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乌兰察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优先引进中国农业 100 强企业和首都农业企业资本。

第二条 优先引进乌兰察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的主导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优先引进产业带动作用强、投入产出率高的知名农业企业,着力引进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和有利于延伸农业产业链的企业。

第二章 投资条件

第四条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环保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符合乌兰察布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第六条 符合乌兰察布国家科技农业园区的投入产出要求。

第七条 有稳定的建设资金来源,有相当规模的生产能力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强的生产发展潜力。

第八条 有利于项目区群众增收致富、改善项目区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九条 入园企业征用土地时若不改变原土地性质,采取租赁、转包、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鼓励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园区管委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土地流转问题。

第十条 入园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临时配套设施用地,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休闲观光农业入驻园区,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内占用原有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保障农畜产品深加工产业发展用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土地资源综合效益,合理安排农畜产品深加工产业建设的用地,适度增加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三条 投资入驻园区的工业及商贸项目,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出让金由项目投资建设方按成交价一次性缴纳。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取土地征用整理和报批费用、市政基础设施成本费用以及国家规定计提的各类建设性基金(对于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一事一议)。其余部分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投资建设方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章 财政政策

第十四条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为解决农产品产后损失严重问题,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扶持农户和合作社建设贮藏窖、冷藏库和烘干房等初加工设施。

第十五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发展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对贫困地区带动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把支持农产品加工、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 积极争取农作物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和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的各项政策性投入,通过优化环境、搞好服务、保护利益等措施,引导社会资金、企业资金、银行资金、个人资金和外资投入园区建设。

第五章 税收政策

第十九条 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优惠。通过外购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的企业,采用“核定扣除法”, 扣除率为增值税适用税率。 

第二十条 农产品加工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农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外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六章 科技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专项资金,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允许各类农业企业和民营农业科技组织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积极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对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在财税、金融、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农业技术创新的投资环境,发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关键领域、重要产品、核心技术的科学研究,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金融政策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利率优惠,对农业园区建设项目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放贷。同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各类农村产权的抵押贷款创新试点。提高农业保险品种和区域的覆盖面,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对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的全覆盖。

第二十四条 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地方政府提供保费补贴,地方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开办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财务管理,打造信用园区,探索行之有效的金融担保新机制,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通过征用、入股等形式的土地流转机制和金融租赁等形式,为园区企业提供便捷优惠的信贷。

第八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当地农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高新农牧业示范类项目建设,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享受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政策。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绿化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接到厂区外。

第二十八条 扩大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对单个农户及规模化生产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二十九条 园区为企业在人才引进、科技培训、信息服务上给予大力支持。

第三十条 本政策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