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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实施开发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红山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红山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2002年1月1日后,外来投资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兼并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区外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区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增值税区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二)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返还50%。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前5年全额返还。

(三)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一)、

(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旅游业项目,前3年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返还50%。

(五)新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5年内增值税区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六)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引力之日起,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返还。

(七)投资公路、桥梁、水利、生态等基础设施项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返还50%。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新建项目,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行政收费,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安最低标准即下限征收。

(二)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收费明白卡”,收费单位必须按区政府审定的《收费项目目录》,实行公示制和依卡收费制度,收费目录外的其它收费一律免收。收费单位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第五条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一)硕士生、博士生及特殊专业人才应聘来我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可在原有基础上向上浮动(其中,硕士生及特殊专业人才浮动3级,博士生浮动5级)。工作满5年后,浮动工作转为固定工资,由区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投资额较大或牵动作用较强的项目投资者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经本人同意,可拼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经济顾问,或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或荣誉职务。

(三)对推动我区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人才,由区政府给予重奖。

(四)对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户籍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随迁手续;属农业户口的,本人要求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予以办理。对其子女,就近安排入托入学。

(五)对引进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专业基数人才,其档案由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根据其身份由区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属、子女户籍关系的存放与管理,并出具因工作、就业就学、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六条落户优惠政策

放宽落户政策,凡到我区投资经营或有固定住所、有正常收入的,均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七条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区市民向上同等待遇。

第八条税收政策的兑现,实行年终申报一次性返还制度,由纳税人申报,经区招商局审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区财政部门具体办理。

第九条本政策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者遇有特殊情况提出要求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予以解决。

第十条本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