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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来阿拉善右旗投资创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方针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旗境内的资源、产业和市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全部对国内外开放,国内外客商来阿拉善右旗投资合作、进行科研技术开发和创办公益事业,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在我旗境内新办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返还给企业,以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在我旗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企业,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上述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企业。

(三)我旗境内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根据《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税收减免条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改造我旗亏损企业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可根据现行税法相关规定,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一些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税费减免上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

第四条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二)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政府可视情况予以扶持。

(四)鼓励支持旗内外投资者在我旗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受益。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限期为50年,并可申请续期;利用农牧区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建设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同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第五条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一)缴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有关证照只收工本费。

(二)投资于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优势产业及我旗鼓励发展的重点项目,免交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条引进技术、人才优惠政策

(一)以专利发明、高新技术等智力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只要具备必要的资金及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出资各方又有明确约定,并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无形资产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

(二)旗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高科技人才在我旗设立科研基地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关键性技术人员和博士以及获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优先调入。

(四)凡是来我旗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只要具有一定得投资规模、经营期限、固定住所和生活来源,要求在我旗落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落入我旗城镇户口。对学科、技术带头人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国家级中青年专家或确有特殊专长和技能的,能够为发展我旗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起重大作用的人才,实行“特事特办”的办法,在住房、报酬、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第七条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企业时,如资金暂时有困难,经企业申请,资本金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只要达到注册资本金的20%,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缴足。

第八条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三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金在6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第九条对客商投资项目审批、注册、登记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制度。需要到上一级部门审批的,由旗对口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条投资于第三产业的企业和项目,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拉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阿拉善右旗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自治区和阿盟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自治区和阿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