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内投资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大开发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内政发【2004】16号文件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内政发【2004】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度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阿拉善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
《阿拉善盟招商引资政策规定》其中包括:
1、外来投资在阿拉善盟投资兴办的一般性企业和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四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年至第七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来投资者兴办的产业出口型和技术先进性企业,自获利年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后,5年内减按10%税收征收所得税。
3、改造阿拉善盟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扭亏为盈后,从第二年开始,享受第(1)项优惠政策。
4、兴办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旅游景点开发项目的,从经营之日起,五年享受企业上缴增值税10%扶持性补贴投入。
5、“五荒”治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项目和生态治理项目,10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开始,十年内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凡符合阿拉善盟土地利用规划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为:商服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五荒”治理用地按计划由政府划拨使用。凡在使用期内的土地,经批准投资者具有经营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
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出台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