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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西部大开发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阿拉善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阿拉善盟招商引资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前来阿拉善盟投资的境外企业和阿拉善盟以外国内各地各类、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外来投资者。)

第三条 阿拉善盟所辖地区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自治区有特殊规定外)一律对外开放。欢迎国内外客商来阿拉善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兴办各类企业。

第二章 投资领域

第四条 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如下:

一、以阿拉善盟资源和特产为原料的农畜产品,沙生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及种植、养殖业综合开发。

二、水利、电力、交通、口岸、小城镇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及教育、蒙医药等产业。

三、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生产;

四、旅游资源及旅游景点的开发建设;

五、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漠(以下称"五荒")治理项目,退耕退牧还林还草项目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

六、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和精深加工;

七、新型建筑材料开发、生产和废旧资源再利用项目;

八、以不同方式与阿拉善盟境内企业实施联合经营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外来投资在阿拉善盟投资兴办的一般性企业和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四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年至第七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兴办的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5年内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改造阿拉善盟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扭亏为盈后,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本规定第五条优惠政策。

第八条 兴办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旅游景点开发项目的,除享受第七条税收优惠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享受该企业上缴增值税额10%的扶持性补贴投入。

第九条 "五荒"治理、退耕退牧还林还草项目和生态治理项目,10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开始,十年内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凡符合阿拉善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为:商服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五荒"治理用地按计划由政府划拨使用。凡在使用期内的土地,经批准投资者具用经营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高新技术项目和出口产品生产项目用地;

二、从事水利、交通、旅游景点、小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土地和其它公益事业用地;

三、"五荒"治理及生态环境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开采国家出资勘查过的矿产资源,中型以下(含中型)勘查程度在普查以下(含普查)的,免缴采矿权价款,详查阶段的减缴70%的采矿权价款;勘探阶段的减缴50%的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第一个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到第七年度可以减缴25%;矿山团坑当年可以免缴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 取得采矿权并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投资企业,经阿拉善盟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对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留阿拉善盟部分的50%返还给投资企业;对全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回收伴生矿产的,免缴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投资者依法获得探矿权、采矿权后,旗(县)苏木镇(乡)政府除依法收取税费外,不得强行提出合作、合股、坐地分成等要求。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产品出口,外来投资者的产品出口后,凡及时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结汇,并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后,可帮助申请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外贸出口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