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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巴林左旗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巴林左旗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鼓励投资者在我旗投资兴业,参与巴林左旗开发建设,推动我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我旗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对外开放。

第三条 符合国家、自治区、赤峰市产业政策和我旗鼓励重点发展的产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本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

2、在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办企业;

3、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

第四条 为鼓励当地民营经济的发展,对具备上述条件的巴林左旗籍投资者,也同样享受本政策。

第五条 对我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拉动作用较大的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特殊优惠。

第六条 在左旗境内从事有色金属、黑金属采选业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土地优惠政策

1、公共事业项目以政府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他性质的项目,在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投资者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2、进入工业区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将采取以投代奖的方式给予更大的优惠。投资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不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或改变工业区土地使用用途的,旗政府有权退回已缴土地出让金,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时间10—50年。

3、对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府会议通过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鼓励旗内外投资者开发城郊、苏木镇集体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土地,期限最长可达50年。

5、上述土地出让金收取按国土资源部门的地段分类标准计算。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的一次性收费项目中,征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占道费、水增容费、交易管理费等五项费用全部免缴,其它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2、在我旗兴办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缴纳一次性行政事业收费外,免缴其它行政事业收费。3年后收费项目实行公示制,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3、在工业区投资建设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除缴纳一次性行政事业收费外,免缴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