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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招商引资六条优惠政策

第一条 税收优惠

凡县外投资者在宁城县境内新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矿山、采选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除外),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政策及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各项税收政策。此外,视企业投资规模、产业类型、社会效益、财政贡献率等情况,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内留成部分,采取按一定比例和相应年限给予先征后奖的办法,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条 土地优惠

凡县外投资者在宁城县境内新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矿山、采选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除外),符合我县鼓励类产业政策,用地面积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社会效益、财政贡献率等情况,政府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土地费用。

第三条 收费优惠

凡县外投资者在宁城县境内新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矿山、采选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除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实行县内行政零规费(中介费用除外),凡由县直有关部门办理的证照等手续,免收手续费和工本费。涉及上级有关部门有幅度的收费项目,协调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条 服务保障

凡县外投资者在宁城县境内新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的各种审批手续实行“代办制”。即:由县招商局项目审批代理代办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凡属县级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审批的,由县各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五条 重点保护

凡县外投资者在宁城县境内新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进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进入企业检查必须持有县改善投资环境办公室签发的《检查企业批准通知书》,并实行首犯不罚制。制发企业收费明白卡,年初一次性审核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一律不得进入企业收费。

第六条 特殊优惠

凡县外投资者在宁城县境内新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在执行上述优惠政策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的,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解决。规模较大、效益较高的招商企业可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宁城县2006年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宁党发 2号)相关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