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优惠政策
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房地产开发除外)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投资举办工业企业的,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或租赁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土地出让金底价时可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作为底价。
投资企业使用未利用集体土地的,可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联营或作价入股等形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若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草地、林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后,可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投资企业对我旗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改组为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可办理补办相关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民用地7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或依法用工、安置就业人员100人以上、或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加工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将一定期限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视项目类别、投资额度等情况,以不同比例奖励给入驻企业。
在我旗内举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投资企业经营期再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建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力等项目)投资经营所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投资经营所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建第三产业项目,按《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执行。
内资企业鼓励类产业、外资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境增值税。
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以专利发明、高新技术等智力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只要具备必要的资金及其他产业经营条件,出资各方又有明确约定,并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无形资产作价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
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目录(含收费项目、标准及减收幅度)以最低标准收取,收费目录意外的旗内收费项目一律免收。所需办理的一切证照等手续,入驻企业只需提供相关要件及费用,其他事宜均由旗办证中心“一条龙”办理。
投资于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优势产业及通辽市鼓励发展的重点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行业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引进技术、人才优惠政策
对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予以相关管理人员发放“绿卡”。
在科左中旗投资经营,并有固定住所的投资企业商客,可办理科左中旗城镇户口。投资企业的客商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子女入学优先选择学校。
奖励政策
对项目从引荐浅谈开始到开工建设,为项目对接洽谈提供信息并促成项目实施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为项目中介人。旗招商局建立项目档案,确定项目中介人,并以首次确定的引荐人为准予以奖励。
项目中介人引进的工业项目,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奖励中介人10000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奖励中介人20000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一次性奖励。
在实际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采取“政策跟着项目走”,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解决。
其他政策
投资于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优势产业及通辽市鼓励发展的重点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行业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对以入驻企业实行旗级领导包联、派员协助、专项推进制度,协助其也解决项目建设、投资经营、原料基地建设等生产经营的相关事宜,扶持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对在我旗入驻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营期一年以上,业绩良好,有可低压资产的,对其所需流动资金可以由旗政府协调金融部门为其融资。
旗内企业或个人出资兴办的5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可同时享受通政发【2006】126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牵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一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