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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鼓励第三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内政发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82号)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规范文件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和第二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外的所有行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第二章 市场准入政策

第三条 放宽第三产业企业名称使用范围。经授权,允许第三产业企业名称中含有知名企业的通称或简称,允许商业零售和饮食服务业类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

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所有人可将字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允许使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

第四条 放宽第三产业企业出资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股东可依法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放宽第三产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用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手续代替。

第六条 放宽第三产业企业年检要求。第三产业企业申报年检超出规定时间在二个月之内的,不予经济处罚;超过二个月,但在当年内主动补办年检的,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

第七条 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有效期届满外,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参加年检,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延期参加年检的最长期限由30日延长至90日。

第三章 税费优惠及奖励政策

第八条 农产品初加工、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类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从事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的个体经营户对于月营业额在35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条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和个人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收入,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科研单位、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方式提供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餐饮公寓等社会化后勤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三条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新办物流、配送企业用地和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设备建设的物流配送中心,土地出让金先征后奖,奖励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的50%。

第十五条 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先征后奖,奖励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的50%(挂牌拍卖的土地除外);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林地、湖泊等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六条 社会融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减半征收新建景区景点的土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先征后奖,奖励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的50%(挂牌拍卖的土地除外)。

第十七条 对金融部门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土地出让金先征后奖,奖励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的50%(挂牌拍卖的土地除外)。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

第十九条各类文博展览和文体比赛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条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契税按现行1.5%的实际执行税率减半征收。

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或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第三产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第三产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免收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人员就业再就业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费。

第二十六条 各苏木镇新建的商贸街,按苏木镇政府实际投入额的1%给予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集贸市场被评为市级重点市场、自治区级重点市场的,年终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和5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被评为自治区级著名商标、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年终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和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出口企业年直接出口额超过500万元的,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餐饮住宿服务企业年纳税超过10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税款总额2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对自主创业、生态移民和已在大镇城区购买住房等进城农民在户籍管理、子女入学、入伍、就业等方面均享有与大镇居民同等的待遇。

上述人员投资兴办第三产业的,旗政府在项目安排、资金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和财政贡献率高的第三产业项目,旗政府积极协调金融部门给予贷款支持,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贴息奖励。

第三十二条 第三产业项目自营业之日起,旗本级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所列项目,按上级制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旗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外来投资第三产业项目的认定,相关证照的办理由旗企业服务办公室安排专人协助办理。

第三十四条 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急需的和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新建第三产业项目,经旗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五条 兴办第三产业项目,旗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给予协调解决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奈曼旗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新的和更优惠的政策,按最新最优惠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