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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奈曼旗鼓励第三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内政发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82号)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规范文件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和第二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外的所有行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第二章市场准入政策

第三条 放宽第三产业企业名称使用范围。经授权,允许第三产业企业名称中含有知名企业的通称或简称,允许商业零售和饮食服务业类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

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所有人可将字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允许使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

第四条 放宽第三产业企业出资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股东可依法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放宽第三产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用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手续代替。

第六条 放宽第三产业企业年检要求。第三产业企业申报年检超出规定时间在二个月之内的,不予经济处罚;超过二个月,但在当年内主动补办年检的,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

第七条 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有效期届满外,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参加年检,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延期参加年检的最长期限由30日延长至90日。

第三章 税费优惠及奖励政策

第八条 农产品初加工、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类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从事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的个体经营户对于月营业额在35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条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和个人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收入,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科研单位、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方式提供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餐饮公寓等社会化后勤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三条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新办物流、配送企业用地和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设备建设的物流配送中心,土地出让金先征后奖,奖励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的50%。

第十五条 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先征后奖,奖励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的50%(挂牌拍卖的土地除外);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林地、湖泊等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六条 社会融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减半征收新建景区景点的土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先征后奖,奖励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的50%(挂牌拍卖的土地除外)。

第十七条 对金融部门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土地出让金先征后奖,奖励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的50%(挂牌拍卖的土地除外)。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