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准格尔旗范围内所有投资企业的新、扩建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要求,并认真履行劳动安全卫生 “ 三同时 ”手续,除享受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鼓励所有旗内外投资者在准格尔旗开发农、牧、林、水和旅游、矿产资源 ( 不包括原煤开采及运销 ),兴办原材料加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及各种公益事业。
第二章 投资企业享受政策
第三条 旗内外投资者在我旗兴办经营期10 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旗财政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全额补贴,之后2年内给予50%的补贴。兴办经营期10年以上 , 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旗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四条 投资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和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旗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五条 投资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兴办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加工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每年 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旗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六条 投资生态环保、旅游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建成营业之日起,8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 旗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七条 旗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我旗设立的机构,凡服务于我旗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予以补贴。
第八条 各类投资项目的用地按不同用途,依法以出让、租赁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所有项目用地涉及的农民补偿费由投资者负责;涉及的其他税费,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额大小,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凡来我旗开发旅游景点、景区的企业,可无偿使用政府已投入建成的基础设施 , 如电、路、讯、码头等。
第十一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 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要求在本地落户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落入本旗,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只收工本费。投资商及家属、子女的生活、学习、就业等 , 与本旗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对我旗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投资额超过亿元的生产性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和年创汇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外向 型项目,实行“ 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三条 按照《准格尔旗重点工业项目服务制度》,对旗内外投资项目实行终身服务制,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委派联络员或联络小组跟踪服务制度,并对投资额大的重点企业实行“ 挂牌 ” 保护。
第十四条 对旗内外投资企业实行依法保护,各有关职能部门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搞变相收费、强制派购、捐款、赞助、集资等。
第十五条 各类投资项目要及时向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准格尔旗经济商务局申请备案,由经济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方式、内容、投资比例进行认定,并颁发企业投资项目认证书 , 以此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 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引进国外、国内( 区外) 资金办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国外项目利用国外资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国内(区外)项目利用区外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项目性质,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由旗财政承担;各种引资奖励,需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验资报告确认,再经旗经济商务局审核,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旗经济商务局向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发放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准政发〔2005〕44号 )文件规定。在执行本政策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执行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