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和正当权益,依据自治区政府和盟行署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投资者在我市境内投资兴办的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及其它形式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内联企业”);以及上述两部分投资者在我市兴办的其它公益事业。
第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国税局核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在投产后5年内,由市财政全额安排列支。
对实际经营期未满10年的,应追缴已返还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内联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按税法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后,由市财政安排列支50%。
四、投资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经市地税局核准,从开始获利
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自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市财政安排列支50%。
五、对来我市兴办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的,从事旅游业、教育产业、文化产业、交通运输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联营和独资企业,经市财政局核准, 从经营之日起,将属于地方的营业税,5年内安排列支50%。
六、国内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在我市设立的机构其服务于我市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内联企业从事上述技术性活动,所得收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三条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国内外投资者利用我市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交经营性用地年租金。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30年为使用期限计算标定地价,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计收,土地使用期可延长至同类用地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 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可以出租、抵押、转让、继承。
三、投资兴办科研、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按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减半缴纳用地管理费。
四、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减半缴纳用地管理费。
五、对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实行租赁供地方式,其土地年租金按应缴租金的70%缴纳。
六、对投资开发我市国有荒山、荒地.荒沟,用开发的土地种树、种草,改善我市生态环境的项目,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可确定给开发商使用50年,自有收入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农业税,3年内免缴农用地年地租。
第四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放宽企业申请冠以“牙克石市”、“呼伦贝尔盟”行政区域名称的条件,凡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流通型、生产加工型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在1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私营有限公司,只要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均可使用“呼伦贝尔盟”字样。
二、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品种外,企业经营范围可按行业 大类核定,并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
三、实行登记公示制度。凡符合法定注册登记条件而设定、变更、注销登记的企业,7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手续;办理企业名称予先核准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齐全的个体户注册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齐全的私营企业注册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实行最低限收费标准。强化行政性收费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全面实行最低限收费标准。
五、对从事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国内外投资者在用水、用地、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同样价格的待遇。
第五条 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且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超出本规定范围以外的事宜,可根据项目状况另行议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内联企业项目应及时向市招商局申报,由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作为该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