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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扎兰屯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在扎兰屯市投资兴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优惠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以各类资金、设备及有资质机构评估作价的技术、管理、商标、品牌、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扎兰屯市经济发展战略,在扎兰屯市境内投资从事符合环保要求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开办各种事业的市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市内投资者建设开发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政策。

第三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市内所有资源、产业、市场均对外开放。鼓励投资者参与扎兰屯市开发建设,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