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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拓宽乌拉特中旗旗同国内外的经济合作领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及巴彦淖尔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社团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旗外投资者)在乌拉特中旗兴办或引荐兴办各种企业和公益性事业(以下称旗外投资企业),上述企业凭有关批准文件在旗对外开放办公室备案,领取旗外投资企业资格证后即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投资形式

第三条旗外投资企业经过批准,可一业为主,兼营其它业务。鼓励旗外投资者对乌拉特中旗的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允许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及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取得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四条鼓励旗外投资者和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管理、名牌商标等形式来我旗兴办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开展补偿贸易和技术、人才合作。

第三章

税收

第五条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旗外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4年,以后再减半征收3年。

第六条从事农业、牧业、林业、水利开发经营的旗外投资企业在享受免、减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经财税部门批准,第八至第十年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5年以上的旗外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经营期满,可按应纳税额减征4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免、减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旗外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期内免征房产税,非从事运输业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十条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以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形式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免征所得税。企业从事上述技术性活动,免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旅游业及其它服务性的旗外投资企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旗外投资企业,在现行财政体制下,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增值税旗财政留用部分给企业返还50%。新创或引进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出品,并列入自治区新产品开发计划的,经批准免征增值税。

第十三条国内投资的黄金企业,实行同旗人民政府签订统算税费承包的办法,统一缴纳各种税费,政府下属部门不得再另行收费。不可再生性矿产企业的投资,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

第四章

土地使用

第十四条旗外投资企业,在批准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利用非现有场地办企业的,自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开业年度起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对产品出口值达企业产值70%以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旗外投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2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开发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的旗外投资企业,办理使用权出让金优惠60%;成片开发缴付30%的定金即可用地。在苏木乡镇从事上述各业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60%优惠。

第十七条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旗外投资企业,在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总投资额25%以上的,或已形成工业生产用地条件后,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五章

管理费和其他

第十八条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旗外投资企业,减半征收政策性和管理性收费。

第十九条对从事电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的旗外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条旗外投资企业,可优先供应能源、优先协助解决紧缺物资、优先借贷流动资金、优先提供交通运输、优先安排施工和安装通讯设备。

第二十一条无偿为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提供科研和实验基地,并提供一定额度的科研活动补助金。科研成果在我旗转化为生产项目的,投产后3年内税后利润的20%-30%归科研单位。

第二十二条凡应聘来乌拉特中旗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有专长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上浮1—3级工资,在住房、子女上学、就业、家属农转非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应聘来乌拉特中旗讲学,示教的专家、教授和学者,由聘请单位支付旅差费和讲学费,并根据实际效果予以物质奖励,有特殊贡献的重奖。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提供中介服务,为我旗引入资金、技术、人才的中介人根据引进资金的不同给予如下奖励;

(1)引进增与、资助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其引进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有偿资金、其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认可;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其差额可作为资金由贷方根据使用期给予中介人奖励。

(3)引进资金投资办企业的,按投资总额的1-3%给予奖励。

(4)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该技术或产品创造的利润比企业上年同期利润高出15%以上的,可连续三年按比上年新增利润的5%给予奖励。

(5)凡为乌拉特中旗引进先进技术或扶持企业创自治区和国家级名牌产品且效益明显的,由受益企业给予0.5-1万元奖励;扶持帮助企业创国家级名牌产品的,由旗人民政府给予1—5万元奖励。

(6)对引进人才获得成功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至4000元,中介人超过一人的,仍按一个份额计奖。

第二十四条引进资金到位后,由中介人申请,受益企业承报主管部门,经会计事务所验资,对外开放办公室审核后,在一个月内给予中介人奖励。

第二十五条资金来源:引荐兴办旗外投资的独资企业和公益性事业项目,以及本规定明确由旗人民政府奖励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支付。兴办旗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奖金均由企业我方支付,可列入生产成本或项目成本,不向受奖者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奖金由企业获得的加工费中支付。出租厂房、设施的,奖金从获得的租金中支付。奖金需由事业单位支付的,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章奖励不适应用于黄金企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乌拉特中旗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特殊照顾。本规定未尽事宜,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或由联合双方商定其它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同国家、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有关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照章纳税,依率计征”的原则由有关企业先行纳税,然后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据情认定并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数额退库返还。

第二十九条以上政策在实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有关政策,乌拉特中旗将执行最优惠的条款,如上级要求停止执行的条款,乌拉特中旗将保证本规定执行期满后再执行新政策。

第三十条对外开放办公室将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乌拉特中旗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