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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突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县经济迅速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政策,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经济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总则

第一条 突泉县的资源、产业和市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全部向国内外开放。

第二条 来突泉县投资合作开发的客商,在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税收政策

第三条 凡县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办的项目,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通过财政支出奖励给纳税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纳税企业,之后两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纳税企业。

第四条 域外客商投资新办商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第五条 对投资兴办公用、公益事业的项目,5年内将属于地方的营业税的50%,由地方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三、收费政策

第六条 凡国内外客商来我县兴办企业的,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域外投资者新建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万元),绿化保证金、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防雷测定费、占道费、用地管理费、土地测绘费一律返还;河套建设管理费、动迁管理费、产品质检费(属地方检测项目)、工程预算审查费、排污费、防洪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合同鉴证费一律返还50%。其它未提到的收费项目,如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最低下限收取。

四、土地政策

第八条 客商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租赁(承包)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后经批准可续期使用。

第九条 客商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不改变用途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条 按国家规定,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商服项目,从用地之日起,2年内所缴土地租金通过财政支出等额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商服项目,从用地之日起,3年内所缴土地租金通过财政支出等额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商服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的60%由财政通过支出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土地出让金的80%由财政通过支出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100%由财政通过支出扶持企业。

五、投资保障

第十二条 对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除按法定程序检查之外,未经县政府许可,各部门不得随意对外来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乱摊派。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一切不合理摊派,并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四条 凡招商引资企业采购农副产品、收购、运输物资的车辆及非营运性小汽车在全县范围内只纠正违章,不随意检查、扣证、扣车和罚款。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各类证照,凡属本县职能部门审批的由县旅游招商局尽快协助办理。

六、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的,经营期在l0年以上的,企业投产后,按第一年度实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0%---20%奖励给中介人。

第十七条 其它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奖励,由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决定。

七、其它政策

第十八条 来突泉县投资经营,有固定住所的客商,可办理突泉县城镇户口。

第十九条 投资商子女在入学、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入驻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和对本县经济及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根据投资者意愿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政策。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客商在突泉县投资兴办的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含免征对象)一律采取先征后奖的办法返还给企业。

第二十二条 开发县内矿产资源的企业不享受关于税费的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优惠政策另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新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突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县旅游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