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临海产业区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土地优惠政策
1、入驻园区的工业项目,按100万元/亩的投资强度确定用地规模,土地出让享受成本价。
2、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强度超过50万元/亩,土地出让享受成本价。
3、纳税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部分连续两年在5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实缴土地价款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税费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纳税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0%部分连续三年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企业,当年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纳税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0%部分连续四年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纳税超过3000万元,纳税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部分的50%连续五年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纳税超过500万元,纳税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0%部分连续五年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技改和科研经费。
3、改扩建的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增税收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部分享受新建企业的税收政策。
4、异地注册、总部经济等“零”占地项目,每年纳税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0%部分奖励给企业。
5、免收入驻产业区工业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注册费除外),涉及省、国家的基本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临海产业区财政局承担。
第四条 奖励政策
1、工业项目固定资产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按投资金额的3‰;奖励引资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1亿元—3亿元的项目,按投资金额的4‰;奖励引资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3亿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金额的5‰;奖励引资人。引进项目奖励引资人最高金额为500万元。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安排引资人的1名子女或亲属(45周岁以下、中专以上学历)到兴城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
3、入驻企业的外聘专家及各类高级专业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者,按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0%部分连续五年奖励给个人。
第五条 对园区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项目,除享受以上政策外,给予特殊优惠。
第六条 对大型旅游、酒店、物流、商贸及房地产等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第七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和全程免费协助进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政策由临海产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