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在龙港区投资,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 在龙港区投资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饮食服务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及投资密度要求,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在龙港区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项目,免收区级以下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在龙港区投资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年销售收入超过7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及投资密度要求,投资者可享受征地成本价待遇。
第四条 在龙港区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年销售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工业项目,从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年度区级收入的40%,第二年按年度区级收入的30%,第三年按年度区级收入的20%,由区政府奖励给投资者。
第五条 在龙港区新办经营贸易、物流、服务等三产企业(指在龙港区税务登记),年创区级收入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年度区级收入的40%,第二年按年度区级收入的30%,第三年按年度区级收入的20%,由区政府奖励给投资者。
第六条 进入龙港区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可免费办理其法定代表人本人、配偶和子女的城市户口,其子女可在区属中、小学校择校就读。
第七条 进入龙港区投资连续2年形成区级收入均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可为法定代表人安排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在区内事业单位就业(此条款与第四、五条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投资龙港区第二、三、四、五、六条款项目,从纳税之日起按一个年度区级收入的20%,由区级财政一次性奖励给引荐人或引荐单位。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年纳税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条 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上述投资项目一律由葫芦岛市龙港区招商局牵头代办各项审批手续。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向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按规定目录收费。任何单位不经区政府批准,一律不准进入企业检查、收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以前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龙港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