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经营的项目,奖励实缴税收中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20%,可连续享受三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项目及5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农业产业化项目奖励幅度可提高到30%。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农业产业化项目,并且其用地符合相关法规,在用地方面优先定量供给;企业发生的征地费用,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纳税形成的地方财力予以补偿。具体比例视投资规模和缴税水平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予以全额补偿。土地出让金区级支配部分可用于改善企业周边基础设施的投入。
招商引资企业在其申办过程中和生产经营后三年内,连山区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下限减半收取。特殊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可予以全免。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由区政府对项目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