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关于印发《鞍山市科学技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鞍科发〔2017〕30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市科技局工作实际,现将《鞍山市科学技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9日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推进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推进鞍山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特制定鞍山市科学技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主要职责

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我局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保障

为加强统筹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成立市科技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组 长:刘耀庭 市科技局党组书记

周英秋 市科技局班子成员、局长

副组长:许利民 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梅 冬 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宪革 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车俊昌、李群、关胜、包明玉、董明梅

王德明、刘国恒、高勋、孙宝刚、肖峰

庄 兵、石恒良、向群、罗宝东

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策法规处,承担日常工作,刘国恒为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联络员。

三、审查事项

建立竞争政策机制性引导,确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机制。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重点对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妨碍民间投资、创新创业,不符合“放管服”要求,影响钢都全面振兴的规定和做法进行审查、清理和废除,确保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不违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审查对象。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审查方式。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政策制定时,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审查程序

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报政策法规处复核,由政策法规处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意见,再报局领导审议实施。

我局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起草或代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由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报政策法规处复核,由政策法规处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议后,再报市法制局把关,最终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一起报市政府审议。

我局牵头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在收集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后,由政策法规处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局领导审议实施。

六、审查方式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严格审查增量。自2017年10月10日起,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有序清理存量。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投诉应答工作。

强化责任追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已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考评和督查。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引起相应责任后果由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清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