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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形势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保障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着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信息技术等新技术新手段运用,增强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全面提高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水平,为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基本原则。

——依法治理。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保障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前进。

——打建结合。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针对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坚决遏制侵权假冒高发多发势头;加强机制建设,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努力铲除侵权假冒滋生的土壤。

——统筹协作。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统筹协调,密切部门间、区域间协作配合,由区域内、单个环节监管向跨区域、跨部门和全链条监管转变。

——社会共治。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协调管理作用,鼓励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侵权假冒高发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营商环境明显改善;法规体系更加健全,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组织自治能力有效强化,社会共治水平显著提升;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司法审判、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调运作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二、强化执法协作,深入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综合治理

持续推进重点领域集中治理。针对涉及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商品制假售假以及危害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损害国家创新形象的侵犯知识产权突出问题,抓住重点时节、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市场,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互联网、农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侵权假冒高发多发领域和地区的监管。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深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清理生产源头,铲除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加快健全执法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互换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机制,建立检验检测、鉴定认定互助和结果互认等执法互助制度。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受理部门要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协作,促进执法监管和行业管理等信息共享。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对于重大案件线索,必要时要共同研究案情,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基层综合执法部门指导,厘清监管职责,明确权力清单,堵塞监管漏洞,确保综合执法机构权威高效、运转协调,提高执法效能。

持续推进区域间执法协调联动。借鉴长三角、京津冀、泛珠三角地区开展区域间、部门间执法协作的经验做法,加强省际间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以及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完善线索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机制,对侵权假冒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链条打击。

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数据管理和有效应用,推动与执法部门系统内部案件办理工作平台的对接,实现案件信息自动传输,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探索建立涉案物品保管“公物仓”和有毒有害物品统一销毁处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市场监管和预警防范能力

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技术监测平台建设,推进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信息监测、线索收集、证据获取、案情研判和指挥调度,对侵权假冒进行有效防范和精准打击。大力推进不同部门间执法监管平台开放共享,加强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整合、分析和研判,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加强政企协作,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向执法监管部门提供执法办案相关数据信息制度,用好用活数据信息资源,为开展执法工作提供支撑。

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完善辽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筹推进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省所有区域的一体化信用信息体系,推动信用信息跨部门交换共享。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和应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应用,提高违法失信成本。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应用,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档案管理、抽查考评等制度。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化工程建设,实现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第三方利用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增值服务。

四、强化司法保护,加快完善法规制度建设

加快法规和标准制修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启动我省立法程序,做好相关立法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制定实施办法。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根据国家上位法制修订情况,及时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作用。推进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提升审判效率和专业水平。加强大要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加强侵权假冒刑事案件批捕、起诉,强化案件审理、督办指导和刑事制裁措施应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增强刑罚的威慑力。强化民事司法保护,完善技术专家咨询机制,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成本。

五、强化多方参与,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作用。执法部门与行业组织要建立双向沟通机制,及时就政策法规、市场监管、预警防范以及行业发展现状趋势、存在问题等沟通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意见建议;通过建议、提醒、公示、约谈等方式,促进行业自律,共同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行业数据统计、维权服务和信用评价,促进行业自律、开展自主维权。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法律代理等新业态发展。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健全内控体系,加强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管理,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对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引导支持生产经营企业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互联网+”,加强研发设计、生产控制和营销渠道管理,线上线下协调联动,培育自主品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深入开展优质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承诺活动,鼓励企业承诺采用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加大对重要政策解读和重点工作重大活动报道力度,展示工作成果,宣传先进典型,彰显政府打假决心。积极运用各类媒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知识产权和识假辨假知识,鼓励企业和公众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营造抵制侵权假冒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深化交流合作,提升国际战略发展水平

深化和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妥善处理外方关切,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探索与我省经贸关系密切的国家和地区开展经贸领域知识产权交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水平,为企业“走出去”营造有利环境。加强和扩大公安、海关、质监等部门执法办案的国际交流协作,联合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防范和查处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等违法行为,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七、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政策制定、执法协调、督导考核、宣传教育、涉外交流等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形成更加有效的治理模式。积极发挥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沟通协调,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打击侵权假冒属地责任,健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有效开展。要认真落实好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依法确定不同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激励约束制度。调整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执法经费和涉案物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经费的财政保障,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