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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设备、电力整流器、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橡胶制品、输水管、泵7类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同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7类产品和税控收款机、抽油设备、电力金具等国家质检总局停止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12类产品不再开展生产许可证查处工作。

二是根据国发〔2017〕34号文件规定,将电热毯、助力车、摩托车乘员头盔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明确了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我省的过渡性管理措施。

三是根据国发〔2017〕34号文件规定,在承接国家质检总局下放的8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将饲料粉碎机械、钢丝绳、建筑卷扬机、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6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依法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质监局保留砂轮和预应力混凝土钢材2类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

四是对省质监局已委托下放职权和现有职权进行评估,将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化肥和防水卷材4类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高、列入我省重点整顿行业范围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调回至省质监局。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省质监局依法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调整后,我省保留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9类。下一步,将坚持依法行政、便民高效、放管结合、梯次推进的原则,探索简化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形成审批流程最优、取证时限最短、事中事后监管最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式。同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实现抽查全覆盖,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