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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辽阳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促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打造地区经济发展新引擎,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科技创新方面

第一条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合作研发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对于符合科技创新券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辽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资金扶持,主要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主或联合研发活动购置科研设备等科技活动支出。对于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外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区科技计划资金扶持。第二条大力支持企业建设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推动已建企业研发机构提级升格。对于企业新建研发机构,且已形成一定研发条件和研发能力,给予每家企业研发项目扶持资金不低于5万元;对于进入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研发项目扶持资金不低于20万元;对于研发机构升入国家级的企业,给予研发项目扶持资金不低于80万元。第三条支持企业依托自身与科研院所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区内获得批复的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并在科研项目上给予重点扶持。第四条对于企业依托自身研发平台与两院院士合作,成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不少于100万元的建站补贴。第五条支持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六条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专利。对于企业得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与补贴2000元。若企业实现专利零突破,对于获得的首个专利,发明专利给予5000元补贴,实用新型专利给与3000元补贴。第七条鼓励企业吸收引进先进技术,推进科技成果在区内应用。对于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每项给予1500元补助,购买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补贴3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3项。第八条进一步推进专业孵化器建设。对于企业新组建的孵化器,给予5万元的组建扶持资金。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将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配套资金资助。第九条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对于制定或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

二、人才引进方面

第十条设立高新区人才基金,基金规模为每年200万元。用于奖励为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资助高新区统一安排的优秀人才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支出;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贴和工资外津贴。第十一条奖励优秀人才、资助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支出,由相关单位申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奖励和资助额度。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上述人才在高新区就业,可享受工资外津贴: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每月1500元;博士后、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工资外津贴最高资助时限为2年。 上述人才在高新区就业、安家、落户可享受安家补贴: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的补贴为10万元;博士后、博士研究生补贴为5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平均支付。第十三条对在高新区工作或创业,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可享受每月800元工资外津贴。工资外津贴最高资助时限为2年。 上述人才在高新区就业、安家、落户,可享受5万元的安家补贴。安家补贴分5年平均支付。

三、创业就业方面

第十四条实行初创企业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在宏伟区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3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审核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每名合伙人发3000元,合计不超过2万元标准给予初创企业补贴。第十五条实行创业场地补贴政策。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1万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第十六条实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凡我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在我辖区内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及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十七条实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创业者创办企业,可提供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附则

第十八条区科技、人事、劳动就业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本政策中涉及的科技创新、人事人才、创业就业各项工作落实,负责政策解释,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第十九条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