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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2013年10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产能过剩行业

此次化解产能过剩指积极有效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着力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通过五年努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产能规模基本合理,发展质量明显改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

主要特点

《指导意见》在理念上变以往的“控制”、“遏制”过剩产能为“化解”过剩矛盾,就是要给出路。化解过程更加突出发挥地方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依靠市场力量调整和优化存量产能,更加突出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

主要任务

《指导意见》围绕管住控制增量、调整优化存量、建立长效机制,提出8个方面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之一:坚决遏制盲目扩张处理违规产能。一是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严禁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立即停止违规在建项目。二是妥善处理违规项目。违规项目是指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对于违规项目,尤其是已建成的违规项目,处理原则是:放给市场、交给地方、国家监督。对未开工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违规在建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国家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建成违规产能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四是淘汰和退出一批产能。五是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

主要任务之三:建立长效机制。

政策措施

一是完善行业管理。二是加强土地管理。三是强化环境监督。四是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五是完善规范价格政策。六是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利用专项奖励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适当扩大资金规模,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七是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八是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九是强化监督检查。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特别是要求认真做好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工作,仍顶风干的,要抓反面典型,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干部要摘“帽子”。

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

《指导意见》后附了42项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主要有:2014年6月前全面清理在建及建成违规项目,符合要求的建成项目予以备案;2014年12月底前国家有关部门对地方提出的确有必要建设在建项目进行评估、出具认定意见、补办手续;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建成违规产能及时反馈意见。

政策措施

主要包括: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