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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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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执法局

对因意外事故损坏路灯设施的处罚

23

区行政执法局

对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范围,影响原有商业网点的正常经营的处罚

24

区行政执法局

对产权单位和责任单位未保持城市中的各类绿地、护栏整洁、美观,其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未保持造型完整;城市的行道树排列不整齐,缺株枯死的处罚

25

区行政执法局

对未经批准增设或搭建阳台、门窗;外墙及门窗玻璃破损;外体乱涂乱画;临街的阳台、外廊和窗外,吊挂杂物,堆放的物品超过护栏(墙)的高度;屋顶搭棚、堆放杂物的处罚

26

区行政执法局

对使用单位未定期维修、油饰设置户外广告(含广告栏)、牌匾、宣传栏(板)、标语牌、霓虹灯、灯箱、路标、标志、画廊、橱窗门面等,致使位置不适当,文字用语不准确、书写不规范、内容不健康,造型不美观并与周围建筑和景观不相谐调的处罚

27

区行政执法局

对张贴有碍市容的广告和各类招贴,以及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乱画、乱刻、乱挂各类标语、广告的处罚

28

区行政执法局

对悬挂标语的位置和高度要适当,妨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和影响市容美观的处罚

29

区行政执法局

对在城区道路上维修和清洗车辆的处罚

30

区行政执法局

对擅自在道路街巷及其两侧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的;在干道两侧挂钩拉绳晾晒物品的处罚

31

区行政执法局

对建设影响城市市容的临时建筑物和设施的处罚

32

区行政执法局

对未经批准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处罚

33

区行政执法局

对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场的材料、机具、设备未摆放整齐,工棚、休息室等临时设施未按规定搭设;施工现场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标志和安全设施,未保持施工场地内外容貌整洁的处罚

34

区行政执法局

对在施工场地周围倾倒或堆积渣土;施工中产生的废水、泥浆流入施工场地外;运料、运渣车辆碾带泥土驶入城市道路,污染城市环境和市容的处罚

35

区行政执法局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留有渣土、剩料;临时设施未及时拆除,改作它用;施工中损坏的道路等公共设施,未按规定及时修复的处罚

36

区行政执法局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37

区行政执法局

对装载超重物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涵,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速度通过的处罚

38

区行政执法局

对履带车和特殊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行驶时,未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停车处罚

39

区行政执法局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处罚

40

区行政执法局

对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人未按有关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养护、维修城市市政设施的处罚

41

区行政执法局

对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有沉降、移位、跳动、丢失、损坏等情形的,未及时修复或者补缺;需要废弃的,未及时清除,并按照标准修复城市道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未在周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结束后未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处罚

42

区行政执法局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43

区行政执法局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44

区行政执法局

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45

区行政执法局

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46

区行政执法局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47

区行政执法局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对利用路灯电源接线照明,未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处罚

48

区行政执法局

对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试刹车的处罚对向路面排放腐蚀性污水;擅自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其他危害城市道路设施以及依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49

区行政执法局

对擅自在桥梁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50

区行政执法局

对擅自在桥梁、隧道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牵拉、吊装、打桩、顶进、挖砂、取土、爆破、新(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架设压力在零点四兆帕(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燃气管线和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51

区行政执法局

对损坏或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处罚

52

区行政执法局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上铺架管线或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53

区行政执法局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上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残渣的处罚

54

区行政执法局

对机动车、畜力车在铺装的人行步道上行驶、停放或碾压路边石的处罚

55

区行政执法局

对擅自在桥梁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牵拉、吊装、打桩、顶进、挖砂、取土、爆破等作业及修建影响桥梁设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56

区行政执法局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57

区行政执法局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处罚

58

区行政执法局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处罚

59

区行政执法局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60

区市场监管局

计量检定员考核

61

区市场监管局

餐饮服务许可

62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流通许可

63

区市场监管局

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64

区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65

区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的表示不清楚明白等行为的处罚

66

区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或者未表明出处行为的处罚

67

区市场监管局

对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68

区市场监管局

对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行为的处罚

69

区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没有广告标记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行为的处罚

70

区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有不符合广告法规定内容行为的处罚

71

区市场监管局

对烟草广告有不符合广告法规定内容行为的处罚

72

区市场监管局

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的行为的处罚

73

区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74

区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区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76

区市场监管局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10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77

区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4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78

区市场监管局

对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7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79

区市场监管局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80

区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81

区市场监管局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82

区市场监管局

对聘用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83

区市场监管局

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行政处罚

84

区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行为的处罚

85

区市场监管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行为的处罚

86

区市场监管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87

区市场监管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和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行为的处罚。

88

区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89

区市场监管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等十种行为的处罚

90

区市场监管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91

区市场监管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92

区市场监管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行为的处罚

93

区市场监管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清洁或者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没有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行为的处罚

94

区市场监管局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行为的处罚

95

区市场监管局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进行封存

96

区市场监管局

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进行封存

97

区市场监管局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98

区市场监管局

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

99

区市场监管局

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