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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旅顺口区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说明

一、文件的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7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我区于2012年7月23日印发了《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旅政发〔2012〕72号),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在该文件实施过程中,经实践发现文件存在不足之处,经区政府同意,起草部门起草了本规定,对《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旅政发〔2012〕72号)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主要原因

一是可以增加利息收入。经初步测算,现行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远高于活期存款利率。若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全区征地补偿资金利息收入将比之前大幅增加。

二是近几年来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村干部反复提出意见或建议,特别是存款余额较大的村,反映非常强烈,迫切要求将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定期。也有个别村干部提出,如果此问题不解决,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将会引起群体上访事件。

三是征地补偿资金实行定期存款后,并不影响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三、文件起草过程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1〕8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并经请示省、市主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均认为在银行实行定期存款没有风险,同时能提高收益,是切实可行的,应予以支持。经征求部分村委会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本规定,进一步作出修改后以政府文件行文印发。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