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大价发〔2016〕51号)及转发《关于调整辽宁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大价发〔2016〕56号)精神,我们将《大连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附件1)、《辽宁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望贯彻落实。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我局将根据国家、省、大连市有关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监管,及时予以更新。
二、各执收单位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部门将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附件:1.《大连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辽宁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瓦房店市物价局
2016年9月28日20160930034739425.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