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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在新一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背景下,促进我省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省级,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发展定位

(一)总体要求。加速经济开发区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转型,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通过扩大开放,创新发展,提升经济开发区内生发展动力和管理水平,实现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同期所在市和全省平均水平。

(二)发展定位。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要率先转型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聚集度,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省级经济开发区要着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提升承接产业转移的承载力,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快速发展。努力将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全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带动全省经济科学发展的重要引擎,高端、优质、高效的产业聚集区,科技创新驱动、绿色集约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的示范区,培育利用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

二、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明确开发区管理体制。经济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所在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实行管委会、党工委党政合一体制。各市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科学核定管委会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加强管委会领导班子建设,选拔、聘用政策理论水平高、开拓创新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敢于担当的复合型人才进入领导班子,不得照顾平衡干部。要赋予管委会同等级别的人事管理权限和工资审批权限。

(四)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按照《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辽委发〔2013〕9号)要求,全面落实省级经济开发区享受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享受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各市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设定放权时限,明确下放权力的实施主体、承接主体和下放方式。复制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经验,在经济开发区推进实施行政审批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改革。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各市下放给经济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的衔接和确认工作。积极探索赋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管理职能。

(五)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经济开发区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体制,由管委会统一管理,并接受所在市的人大监督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经济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市以下地方留用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留给经济开发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要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合理划分财政收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六)鼓励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注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把建设、招商、运营以及园区服务委托给市场主体,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市场活力。鼓励各类企业参与经济开发区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及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招商、运营管理等。

(七)创新投融资体制。继续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以及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方面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扶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和区内运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市和发行债券产品融资。引导区内运营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与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共办区中园。积极运用PPP模式调整债务结构,增强可持续融资能力。强化融资监管,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

三、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八)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水平。多渠道搭建对外招商引资平台,积极吸引国际资本和优质资源向经济开发区集聚。加强与世界500强企业的对接,加快引进一批龙头型、基地型战略投资项目。支持引进跨国公司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积极吸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投资,努力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支柱产业。鼓励经济开发区加强与在华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合作,吸引最新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提升经济开发区创新能力和国际化水平。

(九)努力扩大出口。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出口新优势。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强化品牌意识,努力开辟国际市场,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种类、数量、附加值的同步提升。鼓励区内企业自创品牌、多种方式并购和租用国际知名品牌扩大出口。支持区内企业建立境外自主营销渠道,扩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支持经济开发区培育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品出口基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为区内企业参加展会、推销产品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十)拓展海外发展空间。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机遇,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引导经济开发区和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合作。鼓励和支持开发区发挥港口、铁路等物流集散优势,主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并购,参与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建立境外资源和能源生产供应基地。

四、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十一)创新经济开发区发展模式。要加速经济开发区发展方式的改革,增强内在动力,提升发展质量。要坚持产业差异化发展原则,科学规划定位,实现错位发展,避免同质化、低水平竞争。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

(十二)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要大力促进传统优势产业向中、高端转型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造力。加强科技创新驱动,鼓励经济开发区建立各种形式的协同创新平台。省、市有关部门在要素政策上要重点向经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十三)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经济开发区设立新兴产业研发、设计、创业和孵化中心。积极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项目。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一批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优势突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十四)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制造业优势,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研发设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加快建设一批创意产业园区和服务外包基地。

五、高效配置和整合资源

(十五)坚持规划引领。一是制定经济开发区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促进各经济开发区明确发展方向和科学定位。二是引导各经济开发区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发展规划,明确产业重点和产业方向,培育区域特色和优势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打造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三是监督各经济开发区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坚持科学、有效、有序发展。

(十六)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调整和优化经济开发区用地结构,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用地计划优先向经济开发区倾斜。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予以重点保障。要加强经济开发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加大对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积极探索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机制,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效率。

(十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严格执行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落实环保优先方针,依法推进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工作,加快园区及区域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推进。鼓励经济开发区发展循环经济和产业生态化改造,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加强产业间、企业间循环建设,推动生产流程再造。

(十八)整合经济开发区和各类产业园区资源。一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各类省级园区进行整合。具备条件的晋升省级经济开发区,并享受省级经济开发区政策。未能晋升的,不享受相关政策。各市要按上述要求对市以下各类园区进行整合,对没有发展前景的予以撤销,恢复生态。二是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是省政府建立协调机制,组织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具体研究提出整合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实施办法。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九)完善法制和政策环境。要规范招商引资政策,着力打造法制健全、政策透明、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一是着手修改《辽宁省经济开发区管理规定》。二要着手制定促进经济开发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集约高效利用土地、金融支持、财政支持、创新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三是继续完善经济开发区内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开发区硬件水平。四是科学规划和发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五是不断优化口岸布局,创新监管模式,推进通关便利化。六是支持和推进经济开发区进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工商登记制度、外汇管理制度、海关和检验检疫制度等领域的改革。

(二十)改进招商方式。依法完善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政策,实施以产业规划为指导的专业化招商、产业链招商。加强出国(境)招商团组的管理,降低招商成本,提高招商效率。建立招商项目跟踪制度,促进项目落地。

七、切实加强领导

(二十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开发区发展建设,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等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经济开发区在发展中遇到各种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经济开发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合力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发展。

(二十二)加强考核评价工作,构建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经济开发区综合评价办法,完善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开发区考核工作。对优秀省级经济开发区推荐晋升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低、产业聚集效应不明显、发展缓慢、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予以警告直至摘牌。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体系,促进经济开发区科学、高效、优质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