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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出台9项政策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阜新市立足五大方面出台9项具体政策,全力扶持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一、提供创新创业便捷服务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集中办公的特点,简化注册登记审批手续,落实集中登记、一址多照、三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等措施,实行登记注册和涉企服务零收费,为创业者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对入住各类孵化器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允许以所在孵化器场所作为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

2、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在宽带接入、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方面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免费提供100M以上高带宽互联网接入及其他必要的公共设施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入孵企业,给予一定房租补助;破除场地及资金等多方面条件限制,为创业者建立资源获取和服务支持渠道。

二、加大创新创业激励力度

3、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对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等政策,推进科研成果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6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由研发团队自行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落实小微企业专利费用减免政策,对在阜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补贴,每项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补助1000元,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补助5000元,发明专利授权补助500元。

4、加大创新创业补助力度。对未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军队退役人员、领失业保险金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人社和市财政部门制定。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财政贴息范围参照《辽宁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

5、建立新型孵化运行机制。采用网站、微信等线上方式,与线下方式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项目推介、融资对接、市场开拓等全链条创业服务。同时,鼓励孵化与投资深度融合。

6、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支持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投资人、专家学者等作为创业导师,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辅导和创业咨询,定期举办各类创业培训活动。积极承办或参加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创业大赛。

四、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支持政策

7、组建科技金融担保服务平台,鼓励商业银行为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完善创业贷款手续,市金融部门重点支持1000户科技型小微企业。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加强创新创业财税扶持力度

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 34号、财税[2015] 99号)。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 [2014]71号)。 高新技术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50%加计扣除。在中国境内注册、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办法,以新办法为准。

9、优化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市本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众创空间,省、市、县区众创空间支持资金要统筹使用。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采取科技创新券形式支持众创空间为创业者向高校院所购买创新资源和服务,建立种子资金支持众创空间内创业企业或团队。鼓励各县区对众创空间建设中发生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贷款利息等给予一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