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形成一批强力支撑区财力的现代服务业产业项目,全面提升主城区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精神,结合西岗区《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十一五”规划要求,制定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产业)项目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年度确定的西岗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的产业导向目录,并在西岗区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每年年初根据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确定并公布西岗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的产业导向目录,筛选确定区年度重点扶持项目(企业),下达扶持计划。
第四条 扶持奖励采取补贴、贴息、资金匹配、资金奖励等方式。
补贴:列入区年度重点扶持项目(企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贴。
贴息:对规模大、效益好、税收贡献率高、带动性强的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
资金匹配:获得国家、省、市产业扶持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匹配资金。
资金奖励:新办各类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年上缴区级税收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三年内按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扶持,作为企业的再发展资金。
第五条 除贴息资金扶持和匹配资金扶持不可兼得外,其它均可兼得,从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扶持。
第六条 申报程序:部门、街道和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要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七条 审批程序: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申报要件,对项目进行资格认定,提出扶持奖励意见,提交现代服务业项目扶持奖励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长办公会审批,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实施。
第八条 扶持奖励资金按项目纳税关系,由区街两级分别承担。
第九条 获得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企业(单位),同时符合西岗区其他扶持奖励规定的,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十条 本办法由西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