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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北港工业区船舶产业园区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一、优惠政策

凡进入葫芦岛北港工业区船舶产业园区(以下简称“船园”)投资建设的企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抵扣。进区企业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额抵扣,没有新增或新增部分不够抵扣,可结转以后抵扣。

(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进区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三)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进区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四)进区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五)船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帮助争取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贷款担保。

(六)进区企业为装备制造、原材料加工、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服务业项目,船园帮助争取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贴息。

(七)进区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重点资助。

(八)对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在国外注册产品及信息发布、农产品的开发与培育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予以倾斜。

(九)所有进区企业(含在建和新建),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船园财政承担;涉及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免收;涉及市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的减免按附件执行。

(十)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生产型工业项目,地价不低于9万元/亩,全额返还土地使用税5年,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2亿元—5亿元以内的生产型工业项目,地价不低于10万元/亩,减半返还土地使用税10年,用于基础设施建设;2亿元以下的生产型工业项目,地价不低于11万元/亩。

(十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或年纳税额大的内、外资项目的基础地价,船园可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二、奖励政策

(一)对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大小,船园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二)项目的引荐单位或个人,经船园和项目投资人共同认定并出具相应证明后,奖金由船园直接发放给引荐单位或个人。

三、投资服务

(一)船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进区企业的所有手续实行一门受理送达、全程代办、依法限时满意办结、全程跟踪监察的行政审批全程办事代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