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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口区扶持新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沙河口区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沙河口区新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设立新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扶持辖区内的各类新经济企业的发展。2008年,区引导资金数额为15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每年引导资金具体数额由区财政公布。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并经区政府认定为新经济的企业。

第四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作贴租、补贴、奖励、贴息、专利申请费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知识产权申请费用。

第五条 认定之日以前租驻在特色楼宇、产业园区内的企业,以企业上年形成的区级税收为基数,区政府按企业当年形成区级税收增量部分的30%给予贴租。贴租最高额度不高于企业当年租金。逐年均符合该条件的企业享受该贴租的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 认定之日以后新办的或区外引进并租驻在特色楼宇、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当年区级税收在3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按企业当年形成区级税收的50%给予贴租,贴租最高额度不高于企业当年租金。逐年均符合该条件的企业享受该贴租的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 新引办且购买特色楼宇、产业园区内办公用房的新经济企业,当年区级税收在3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按企业当年形成区级税收的50%给予补贴。逐年均符合该条件的企业享受该贴租的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辖区软件和网络企业发展,区政府按其当年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逐年均符合该条件的企业享受该奖励的期限为三年。

第九条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本政策以上条款规定的一项贴租、补贴、奖励等优惠条件。

第十条 对上缴区级税收50万元以上(含)的新经济企业,按其缴纳区级税收的5%奖励企业。

第十一条 留学归国人员、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高素质人才,以投资或技术入股形式来沙河口区创办新经济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初期开办费补贴3--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于当年上缴区级税收贡献较大和区级税收增幅较大的骨干企业以及具有品牌优势、发展态势良好的本土企业,区政府每年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引进外向型新经济项目,引荐部门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不含购置固定资产的部分)的2‰给予奖励;中介组织或个人按实际到位外资额(不含购置固定资产的部分)的3‰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特色楼宇、产业园区内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因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的贷款,经考察论证后,区政府可给予适当贴息。

第十五条 加强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创意企业将自主创新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相关权利。申请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的费用,区政府在其当年区级税收额度内,全额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对于获得国家级以上荣誉的创意企业,区政府按所获奖项一等、二等、三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七条 凡适用本政策的新经济企业,均可向所在辖区街道提出申请,由街道初审并递交区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区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证。

引导资金经区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沙河口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政策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