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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一)财政扶持方面

1、凡在明山区区域内投资新办的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各类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日内按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全额给予财政扶持;企业投产后3年内按形成营业税和增值税区级财力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扶持期结束后,3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力部分50%的比例继续给予财政扶持。

2、新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认定,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50%,再给予5年扶持。

3、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启动明山区境内的停产或长期亏损工业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从企业启动投产之日起,按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力部分财政全额扶持5年,增值税区级财力部分财政按50%扶持3年。

4、凡在明山区区域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安置就业人员100人(100人为基数)并签定用工劳务合同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力部分给予全额扶持。

5、凡在明山区新办的开发建筑企业,按上缴税金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30%予以奖励,对贡献突出的另行予以嘉奖。

6、凡在明山区区域内登记、纳税的餐饮服务企业,年上缴税金50万元为基数,超额部分按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50%予以奖励。

7、对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0万元)生产加工项目、大型现代商业流通项目、城区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批准,从投产之日起,区级财政给予3年贴息扶持。

(二)国土资源方面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含房地产开发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0万元)新兴第三产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其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2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新兴第三产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其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30%缴纳;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万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新兴第三产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其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缴纳;如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9、投资者新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土地出让金再优惠20%。

10、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或开发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资源的新办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收取费用。

11、投资改造我区传统加工企业,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新办企业,土地出让地价下浮20%。

12、在卧龙旅游产业开发带开发建设的各类企业征用土地,视其投资规模、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按缴纳数额部分或全部予以财政扶持;允许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合理流转;在牛心台地区进行小城镇建设的投资者,享受省政府有关小城镇的相关政策及沉陷区治理的有关政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等方面

13、对投资者在明山区新办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项目,免收营业执照工本费、纳税登记工本费、银行账户开立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合同鉴证费、避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费、商品房价格审验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减半征收房屋产权登记费或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费。

14、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万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新兴第三产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免收土地变更登记费、减按60%收取环保评价费,3年免收工商管理费。

15、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的新办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收费上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16、鼓励经营业户到我区新建各类厅室市场内经营,并可享受3—6个月试营业期的优惠待遇。试营业期内免收各项费用。

17、凡到我区兴办企业的投资者,涉及办理收费项目手续的,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收费标准一律按其下限的50%收取。

18、对来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可采取借调、兼职、停薪留职、辞职等形式进行长期或短期工作,待遇从优。

19、外商或域外投资者在我区新办企业,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要安排子女在明山区中小学就学及入托的,可自主择校、择园。

20、对来我区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实行“四个一”服务,即:一站式办公,一张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