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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边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老边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内资项目,本政策不适用于流通性项目。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三条 凡在老边经济开发区内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外方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年度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凡在老边经济开发区外新建的外方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老边经济开发区内除土地外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凡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产),增加注册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以增资项目投产前一年为基数,新增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享受老边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六条 凡在老边经济开发区内新建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外方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按现行政策征用土地后,可在“三通一平”的基础上,政府按200元/m²投入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凡在老边经济开发区外新建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按现行政策征用土地后,政府按150元/m²投入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凡在老边经济开发区外新建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按现行政策征用土地后,政府按200元/m²投入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获得土地使用权(含增资项目占用企业原有土地面积)且外资按规定到位后,三年内按其缴纳土地使用税额的50%给予企业补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第四章 收费减免

第十条 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水源建设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消防配套费、土地使用登记费、城市临时占道费。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其工商注册费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第五章 其它奖励

第十二条 凡在老边经济开发区新建的内、外资企业,新晋升为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享受补贴20万元,新晋升为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享受补贴5万元。

第十三条 凡在老边经济开发区新建的内、外资企业,3年内企业每年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奖励1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20万元。老边经济开发区外的出口企业同时享受该项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全区各镇、街积极在老边经济开发区新建内、外资企业,本着“谁建谁受益”的原则,享受税收分成。

第十五条 设立政府招商引资基金,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补贴等支出。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招商引资,区政府对引资成功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验收方法

第十六条 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以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登记函为准,出口创汇额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综合效益好的投资项目,区政府采取现场办公等形式,帮助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区委、区政府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