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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调动全区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步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奖励政策。一、招商引资界定本政策所涉及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在我区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开工建设的项目。二、奖励对象凡符合上述招商引资界定范围,为站前区经济社会发展引入项目的集体(单位)或自然人。三、奖励政策(一)对承担经济发展任务的单位、部门的奖励政策承担经济发展任务的单位、部门是指各街道办事处、站前工业园、区中小园区项目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商务局、城建环保局。1、引进工业项目奖励政策。完成年度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任务、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税收任务和产值任务的责任单位,从项目建设年度起五年内,给予该单位以企业当年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0%作为公用经费;对于没有全部完成计划任务,但已完成全部计划任务80%以上的责任单位,给予该单位以企业当年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8%作为公用经费;对于完成计划任务80%以下的单位,给予该单位以企业当年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6%作为公用经费;对于完成计划任务不足50%的单位,给予该单位以企业当年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3%作为公用经费。2、引进服务业项目奖励政策。完成年度服务业项目招商引资任务、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税收任务和服务业增加值任务的责任单位,从项目建设年度起五年内,给予该单位以企业当年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6%作为公用经费;对于没有全部完成计划任务,但已完成全部计划任务80%以上的责任单位,给予该单位以企业当年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4%作为公用经费;对于完成计划任务80%以下的单位,给予该单位以企业当年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2%作为公用经费;对于完成计划任务不足50%的单位,给予该单位以企业当年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作为公用经费。3、引进房地产业项目奖励政策。完成年度房地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任务、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税收任务和服务业增加值任务的责任单位,从项目建设年度起五年内,给予该单位以企业当年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3%作为公用经费;对于没有全部完成计划任务,但已完成全部计划任务80%以上的责任单位,给予该单位以企业当年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2%作为公用经费;对于完成计划任务80%以下的单位,给予该单位以企业当年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作为公用经费;对于完成计划任务不足50%的单位,给予该单位以企业当年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0.5%作为公用经费。4、为加强各责任单位工作,区政府将按各责任单位的年度计划任务,每个月按项目奖励比例的50%拨付,作为各责任单位的公用经费,其余部分在年终一次性拨付。(二)对非经济发展任务承担单位及非经济部门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由站前区非经济发展任务承担单位及非经济部门引进并在我区注册的项目,给予该单位所引进企业缴纳税金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作为公用经费。(三)个人奖励政策对于为我区引进项目,为全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四、本政策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五、本政策由站前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