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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门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加速清河门区的发展,吸引域外企业(个人)到清河门区投资发展,投资规模要求外商投资30万美元以上、内商投资300万元以上,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供电、金融信贷、工商注册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1条 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外商和港、澳、台商、内地(含市内其他地区,下同)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带项目在清河门区域内成片开发土地,出让期限按市政府规定最高为70年,在使用期限内,可以出租、转让、抵押、继承和赠送,出让土地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 第2条 内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一律执行辽宁省最低出让价格,对于投资规模和使用土地面积较大的,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规定可分期付款,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高新科技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额度与出让金收取单位具体协商。 第3条 按市政府规定凡外商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内商投资在2000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兴办生产和加工型项目,区政府分别提供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可由收取单位返还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4条 破产、停产企业的用电权可无偿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用电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对招商项目用电电价可享受国家目录电价最优惠的政策。 第5条 金融单位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效益高的优势项目发展。对提出信贷要求的,一周时间内,将给予明确答复。通过招商引资可盘活银行不良资产的项目,将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6条 按市政府规定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域外投资项目减半征收工商注册费。凡外商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内商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须由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资费用由区财政解决。二、清河门区财政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给予必要的基金扶持

第7条 清河门区内的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年度由清河门区财政足额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从第六年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给予奖励5年;对缴纳增值税的,三年内按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8条 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期满后,年出口额占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及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企业,经批准对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指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验收报关手续后可按第7条规定继续给予奖励3年。

第9条 到清河门区兴办各类生产经营性的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按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足额奖励3年,非生产性企业享受2年的奖励;对缴纳增值税的,2年内按其上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10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享受第7条优惠政策。

第11条 凡域外到清河门区投资兴办的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从开业之日起2年内按年度实际纳税额的20%给予奖励。

第12条 在清河门区投资或提供各类服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清河门区财政按地方分享部分50%给予奖励5年。

第13条 在清河门区兴办的域外投资生产经营性企业,免收各项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引进资金、项目、人才的奖励政策

第14条对引荐外商来清河门区兴办企业的中介人,可按引进外资实际到位额的2%的比例,由受益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第15条 对引荐内商来清河门区兴办企业的中介人,可按引进外资实际到位额的1%的比例,由受益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第16条 对从阜新以外地区引进国内资金者,可视其借贷时限和利率水平,由受益单位按引进资金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17条 凡带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来清河门区的各类人员,从企业因此获利开始,5年内由受益单位按该项目新增税后利润5%-10%给予奖励。

第18条 凡来清河门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专利或技术持有者,可由受益单位按新增税后利润的25%一次性奖给有功人员。

四、附则

第19条本优惠政策由阜新市清河门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招商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第20条 本优惠政策与上级相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优惠政策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