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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塔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设在白塔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事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简史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什达到 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尼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五年。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简史的非分之四十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七条 外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外,市、县(市)区政府另于五年内给予其上缴的增值税市、县(市)区留部分一定比例的返投奖励,前两年返投60%,后3年返投40%

第八条 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和市政府认定的高版本技术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年度起,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年限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由同级财政返本;8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5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房产税。

第九条 外资项目属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在符合国家关于划拔用地规定的条件下,按划拔方式提供用地。

第十条 在工业园区内,征用农业用地用于工业项目的,给付村里的补偿费每亩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收取该出让金的部门于该笔资金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返投企业50%,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投资企业申请,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其中首期缴纳不低于20%,其余部分按会计年度分期缴纳。

第十二条 实际利用外交8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同一国别和地区的外商,在同一年度,同一工业园内组合新上的捆绑计算达到8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原有外企新增资总额达到8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出让金在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另行给予优惠,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三条 年度上缴区财政收入超过1.5万元/亩的企业为效益型企业。凡在工业园区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效益型企业所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将在4年内得到全额返还。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引进合资项目的,由受益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比例和金额由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引进独资或公益性项目的,由区财政按受益比例给予奖励;实际利用外资额在10 万元至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给予奖励;实际利用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到位的千分之四至千分之五给予奖励。以设备形式进行投资的以投资额度按实际利用外资额奖励标准下限的50%执行。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引进非本企业实际利用外交项目的,区政府每年按财政受益比例从该引进项目所得的增值税、营业税中、奖励给该中介企业5%-10%,奖励期为2年。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自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2年内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侠客奖励给企业,对民营科技企业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民营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盈利的民营企业实际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税所得税;引进先进技术。购买专利等所发生的费用可摊入成本;风生产经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3年内,市级新产品一年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发行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按投资额40%从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十八条 安置行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新办劳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样享受国家在支持技术改造、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政策由白塔区外经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