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境内外企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以独资、合资、联合、租赁、承包、购买、兼并、参股及其他商定方式,到本县投资兴办实业者,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2、凡在本县境内一次性投入固定资产达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者,创建生产加工项目的,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分别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营业税的50%,60%,70%,80%,90%,100%返还给企业,用来扶持企业的发展。并从企业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其土地出让金、两费收取由县政府协调按低线交纳;涉及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免50%。
4、对固定资产一次投放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实行比上述条款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
5、根据辽政办发65号文件(第一、三、四、八条)精神,从2003年起,我县5年内将享受省级增值税增量分成的10%,企业所得税增量分成的20%,营业税增量分成的30%,经市政府批准以后,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政策。同时,享受新建征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部分)免缴政策和支持农业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优惠政策。
6、对域外投资者及其子女,需在本地落户、上学的,不额外收取就读费及人口暂住费。
7、对规模投资者实行“六个一服务”承诺,强化行政服务和司法保护,行政全程代办。
(1)“一个窗口办结手续”。在县政务中心设招商窗口,投资者需要办理的所有手续,全部在窗口办结。
(2)“一个窗口收费”。所有规费均由财政部门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统一收缴。
(3)“一牌保护”。由县人民政府、县纪委等部门给投资企业挂重点保护牌,保护投资者个人和企业的一切合法权益。
(4)“一卡标准缴费”。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投资企业缴费登记卡,凡不属于卡上收费目录的,或超标准收费,企业可拒交。
(5)“一支笔批检”。对投资企业的任何检查必须经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一支笔”批准,经县主管招商引资部门出据检查证后方可检查,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6)“一个投诉中心"。县人民政府成立投资者投诉中心,对投资者提供司法保护。投资者的投诉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妥善得到处理后答复,对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8、奖励政策。对直接参与和组织域外客商到本县投资的项目中介者,可根据域外资金到位额由项目的受益人给予引进资金人奖励,奖励标准为引进资金总额的0.5%。对引进同定资产投资l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产业化龙头项目、高科技项目、企业盘活项目及技改项目,待项目启动后,由县政府依据项目当年效益,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