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积极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凌海市投资兴业,促进凌海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和锦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及凌海市实际,对《中共凌海市委、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凌委发〔2008〕1号)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暂行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域外投资者(包括市外、境外的法人、自然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凌海市投资新建的企业(资源型企业除外)和引荐域外投资者来凌海市兴办项目成功的中介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下同),以及项目承接单位和相关企业。
二、税收政策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将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后三年将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1、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生产性项目;
2、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下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且被省级以上部门评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
3、兼并或投资改造工业企业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
4、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生产性项目。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旅游、商业和饮食服务业项目,从企业营业年度起五年内,前两年将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后三年将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三、收费政策
(一)新办企业需有关部门出具前置件时一律不收费。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生产性项目,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免收县级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三年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下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生产性项目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第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从企业营业年度起五年内,前两年县级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后三年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人才政策
(一)凡携带技术、项目、专利来凌海市者,可采取技术入股等形式,与使用技术单位通过合同方式确定利益分配。
(二)对来凌海市的投资者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在落户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要给予市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办理。子女入学有择校要求的,具备入学条件可以择校入学。
五、服务政策
(一)对来凌海市投资的各类企业,各金融单位要提供优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二)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实行首问负责制、专人办理制(一企一人)、全程服务制(自开工建设到投产经营)的“保姆式”服务,帮助投资者办理企业落户的各种手续,对重大项目实行市领导现场办公,一次性办结。
(三)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项目审批及许可手续提供“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投资商也可委托市招商局代为办理。凡本市审定的,在申报材料齐备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对新建企业所需的水、电、气、运输、通讯等事项,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
(五)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严格按照《凌海市关于影响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办法》(凌委办发〔2008〕3号)进行严肃处理。
六、奖励政策
为充分调动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引进项目或资金的中介人给予奖励。
(一)对引进的内资项目(以投产年度为准)和引进的外资项目(在资金到位验资认证后),给予第一引荐人奖励,奖金由受益主体支付。
1、引进工业生产性的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4%给予奖励; 3000万元以上(含 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给予奖励;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8000万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6%给予奖励; 8000万元以上(含 8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7%给予奖励; 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8%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70万元(按梯度累计计算)。
2、引进第三产业的内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4%给予奖励。
3、对引进的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奖励2—8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二)对引进无偿资金、有偿无息资金及有息有偿资金的,在资金到位年度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1、对引进无偿资金的(专项拨款除外),按验资到位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验资到位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引进有偿有息资金的,奖金额由受益单位确定。
(三)对引进产业集群项目的,在全部项目到位年度设集群项目奖(不再享受普通项目奖励条款),奖励对象为引荐人,奖金由受益主体支付,奖励金额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金额80万元。
七、其他政策
(一)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完成实际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的乡镇(场、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工作人员,用于奖励重点出口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和直接工作人员,用于奖励对优化凌海市发展环境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对各乡镇(场、街道)和市直部门考核的基础上,对单个项目实行重奖(中央、省及锦州市直属单位介绍的项目参照此条执行)。
(三)对年度出口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和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将根据完成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四)对招商引资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可安排其1名亲属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
(五)对全市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可单独奖励。本市干部可优先晋升职级。
(六)对投资额度大、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及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
(七)建立委托招商和代理招商制度,其中介人奖励适用于以上奖励办法。
(八)凡骗取招商引资政策奖励的,由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九)本规定授权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十)考核办法: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招商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年终对新建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公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