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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保护环境等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列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财政预算编制、决算报告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建设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社会治理重要事务; 公共服务重大事项; 改善民生重大事项; 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制定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政府其他部门及下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给予指导。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初步论证工作,包括必要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政府派出机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启动由政府行政首长决定。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 政府部门提出并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的; 下一级政府提出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的; 其他需要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第七条 上级党委、政府或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作出决策需政府具体贯彻落实的,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政府行政首长应当决定启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决策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多个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 第九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决策方案及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征求公众意见及吸纳情况; 专家论证意见; 风险评估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征求同级人大、政协的意见和建议;拟决策事项应当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政府派出机构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只听取赞成意见,严禁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吸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六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入库专家的职责主要是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必要性; 科学性; 可行性; 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 负面影响及可控性研究; 其他必要的论证。 第二十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重大公共安全、公共财政风险的,政府应当依法启动风险评估机制。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实施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单位应当区别情况,提出相应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风险程度评估结论; 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二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及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决策方案说明; 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政策依据; 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 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不属于本级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提请; 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经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政府办公室应于会前将拟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汇报决策草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参加会议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讨论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政府办公室如实记录会议主持人和参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应当明确执行单位,需要多个单位配合执行的,应明确主办单位。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府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政府根据其相关部门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授权有关单位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研究评估,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实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后评估应当根据需要或按有关规定进行: 后评估组织单位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第三方机构或由政府指定单位; 后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参与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后评估应当根据需要或按有关规定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出评估意见或建议; 后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制作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提交政府。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社会效益; 社会评价; 相关体制、机制适应情况; 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后续措施建议。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应当停止执行或暂缓执行决策。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紧急的,政府行政首长有权不经过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作出停止执行或暂缓执行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按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