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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实施长吉图开发开放战略,促进珲春市外经外贸事业加快发展,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 在珲春各口岸实际过货并纳税的市属贸易企业,年进出口货物1万吨以上的企业(含1万吨),每1万吨给予1万元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二条 对我市边贸企业,市财政单独预算设立500万元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或安排相同额度的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条 口岸联检部门专门为从事对朝出境加工复进境业务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化通关手续,取消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对珲春市贸易企业实行出口运费补贴政策。按照吉林省出口运费补贴政策,珲春市属企业每出口1美元补贴1角钱(其中,省财政补贴50%,州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25%)。

第五条 对当年进出口额超3000万美元以上或当年进出口增速30%以上的市属外经贸企业,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中,予以优先安排。

第六条 对市属代理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年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给予补贴。

第七条 对当年进出口额度超4500万美元以上的市属大型外贸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市财政对其仍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进行补助;同时对该类企业参加国内经济贸易展览会所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布展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第八条 对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市属进出口贸易企业,其上缴增值税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 对从事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业务的市属进出口贸易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条 加大对我市外贸主导产业的资金倾斜力度,鼓励研发新产品,使其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产业集群示范效应,力争获批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及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