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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辽源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辽府发〔2015〕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主要是利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各部门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作用,遵循“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的原则,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的联合办理流程,实现部门与部门之间并联审批,实行投资建设项目领办、代办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环节,缩短时限,降低成本,强化监督约束,提高审批效率。

二、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职责。

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考核和联合踏勘;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一窗受理,一窗发证,一次告知项目并联审批的申请条件,对项目办理的环节、时限等进行跟踪监管,对涉及的并联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考核。

(二)牵头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为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阶段牵头部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用地及规划设计阶段牵头部门;市住建局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牵头项目的审批(审查)、行政审批项目公示、告知审批项目的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及时总结反馈审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本方案的实施细则,调整内部审批流程、机构和人员,落实责任;要将本部门审批流程和相关材料送至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统一提供给建设单位。

三、工作机制

(一)一次告知。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按照审批部门提供的办事依据、流程、申请材料、时限等告知材料,对具体项目提供一次性综合告知服务,分审批阶段再提供各个阶段行政审批的一次性告知服务。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审批服务窗口配合做好首问告知和引导服务。

(二)一窗受理。

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实行一窗式受理,对部门间互为前置的申请材料或其他非必要性材料,先受理后补齐。项目申请单位可分审批阶段提交申报材料;其他参与并联审批的服务窗口原则上不再自行受理项目申请。

(三)分送审查。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申请人申报资料后,会同牵头部门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据项目审批权限,通过并联审批系统传递,及时、准确送达相应的中心各审批服务窗口,各审批服务窗口及时做好资料交接工作,对需要补正材料的项目,在材料交接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不需补正。

(四)并联审批。

实行容缺预审制,即同阶段某一审批事项审批结果作为另一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时,申请人可暂不提交,审批部门应先行受理,提前开展基础审查工作,并通过综合窗口获取前置部门批复文件,限时审批;对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项目,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实行现场勘查“一车制”,部门不再分头多次进行;项目具备审图条件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集中审图;审批事项需转报审批的,综合窗口在规定时限内转报;实行联合审批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

(五)限时办结。

办件时限指审批部门接到抄告之日起(或确认材料不需补正)到将审批结果送达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时间。有容缺预审的,待材料补齐后再出具审批结果;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材料的,部门应在不超过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外补齐材料的,在补齐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有需补正的,办理时限暂停,补正材料合格后重新计时。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转报工作,并及时将审批决定和证件送达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对于重点项目和灾后重建等特殊项目要遵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进行优先办理和加快办理。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需书面说明情况,并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告知项目申请人延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