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梨树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奖励政策。
第一条县政府设立企业发展专项奖励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新建税源型工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研发改造和产业升级等,奖励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个人和单位。
第二条投资新建工业生产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征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的额度,奖励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到位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和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新征土地费用的额度,分别按50%和100%奖励给企业,新征土地费用地方分成部分,等额直接奖励,其余部分在企业形成税收后,根据该企业实缴税款地方分成部分的多少,逐年奖励。本条奖励用专项奖励基金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投资新建工业生产加工项目,从投产年度起,固定资产投资到位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按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奖励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年实缴增值税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按实缴税额地方分成部分的10%奖励;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按实缴税额地方分成部分的20%奖励;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按实缴税额地方分成部分的30%奖励。
第四条投资新建工业生产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项目建设期间,属全额、差额拨款单位的全部减免,属自收自支单位的减半收取,属本县无减免权的,按国家最低标准收取。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按收费全额上缴,财政按上述规定用专项奖励基金给予奖励支持。
第五条引进新建工业生产加工项目,项目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到位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荐人1‰奖励;到位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荐人2‰奖励;到位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荐人3‰奖励。引进新建现代服务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类项目的,项目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到位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荐人1‰奖励。
第六条引进新建工业生产加工项目,项目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到位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干部提拔使用。
第七条引进新建工业生产加工项目,项目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到位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可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人员财政供养(第五、六、七条对引荐人的奖励政策,不兼享受)。
第八条引进新建工业生产加工项目,项目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到位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引荐单位10万元奖励;到位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引荐单位20万元奖励;到位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给引荐单位30万元奖励。
第九条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和“四梨同城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十条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外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在
梨树县境内投资的项目。所引进的项目完全由引荐单位或经合局负责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同时废止。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