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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招商引资投资环境

为了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全县经济更快更好发展,加快建设开放富裕、文明和谐新梨树的步伐,经梨树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树立“环境立县”思想。全县上下要树立亲商安商理念,视投资者为上帝,视纳税人为衣食父母,形成人人关心软环境,人人营造软环境的社会氛围。

第二条、下放行政审批权力。各部门要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界定,能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能下放的一律下放。县政府赋予经济开发区行使县级行政审批权。

第三条、上收项目审批的否决权。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对投资项目行使否决权。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项目的否决由县政府决定。

第四条、完善政务大厅的服务功能。建立完善县政务大厅,取消分厅。凡需行政审批的事项,必须纳入大厅集中办理,实行首问负责制、首办负责制,做到一次说明、一口收费,严禁搞体外循环、多站办理。

第五条、实行行政审批时限制度。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必须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限,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第六条、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各部门、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关系国计民生有垄断经营性质的企业,都要通过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及其依据、程序、时限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如有变更,必须提前向社会告知。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实行挂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服务的内容、时限、措施、标准等,科学准确地做出承诺。经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审核把关后,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印成承诺卡,便于组织和群众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实行检查报批制度。凡到企业检查的单位,必须持单位主要领导签批的检查申请(含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到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审批,并核发《检查通知书》。检查单位要严格按《检查通知书》所列的检查内容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检查项目。除安全生产检查外,各部门对涉企检查必须进行协调,同一条线上下级部门(单位)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对同一事项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检查,同一部门所属多个执法单位对企业检查应统一进行。到企业检查,必须出示《检查通知书》,交由企业登记备案。检查结束后,由被检查企业填写《检查情况回执》,检查人员要在检查结束后三日内将《检查情况回执》送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审查备案。上级单位来梨树进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必须由有关单位领导陪同,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到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备案,并注明检查批准机关和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方式方法等。上级单位检查后,有关单位必须在两日内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备案。受检单位对不持《检查通知书》进行检查的要予以拒绝和举报。

第九条、实行罚没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罚没,应将执罚原因、依据、标准和金额事先告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原则上免予处罚;确需处罚的,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底线处罚。对企业罚款5000元、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的处罚,要在处罚前将有关情况向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办公室报告备案。处罚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必须经县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执行。处罚人员不准多要少罚。

第十条、实行企业“宁静生产(经营)日”制度。每月1-25日为企业“宁静生产(经营)日”,除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调查和安全生产检查及上级布置的突击性检查外,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到企业开展检查活动。

第十一条、实行重点项目联席审批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的项目,实行联席审批,政策一次给,手续一次办,费款一次收。

第十二条、实行封闭管理制度。对新建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封闭管理制度,项目建设期间各部门(单位)不得到企业开展除服务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实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确定产值1000万元以上或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重点联系单位,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确定人员分片包保,协调有关方面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