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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在珲春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的所有投资项目,投资者除享受国家赋予的行业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边疆少数民族等优惠政策,落户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或互市贸易区的企业,还分别享受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边境互市贸易区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在本市新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市财政(或合作区财政)将该企业上缴税金本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投资者。:对新上的工业项目,在建设期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对本市管理权限内的有偿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鼓励现有企业进行产品开发和技改扩建。企业通过进行产品开发和技改扩建提高经济效益的,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限内,将该企业上缴税金本级留成中较上年增长部分的5%,作为“技改创新奖”,按会计年度奖给企业经营者。

第五条:鼓励珲春域外企业到合作区开展产品营销活动。对域外企业在合作区注办营销机构的,将该机构在营销活动中产生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的50%,作为“产品营销奖”返给该营销机构。

第六条: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依国家西部开发优惠政策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力、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如下优惠: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第八条:投资下列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具体行业和企业范围是: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

第九条:入驻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实行“境内关外”政策:

(1)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区外企业销售给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设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础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3)对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第十条:入驻合作区的企业招收农民工,执行《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农民工综合保险试行办法》,企业缴纳标准由现行的32.2%(养老保险22%、失业保险2%、医疗保险 6%、工伤保险1.5%、生育保险0.7%),调整为15.7%(养老保险10%、失业保险2%、医疗保险2%、工伤保险1%、生育保险0.7%)。

第十一条:除上述优惠政策外,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高附加值、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投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