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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鼓励投资政策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龙井市兴办实业,进一步推进龙井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州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龙井市区域内投资兴办各种实业和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参照本政策的基础上,视项目情况及对龙井市经济拉动作用,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商议。驻龙投资企业在建项目同样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 国家、省、州已经颁布的投资政策,龙井市全部遵照执行,同时对各级、各项政策中的重叠部分,将择优执行。

第二章税收政策

第三条 为鼓励投资和扶持企业发展,市政府将设立专项基金,对在我市区域内(除工业集中区)投资新建的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鼓励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资金扶持: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将按照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的额度,给予专项扶持资金。

1.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300人以上的项目。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将按照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专项扶持资金。

1.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500人以上的项目。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将按照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给予专项扶持资金。

1.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8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1000人以上的项目。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将按照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额度,给予专项扶持资金。

1.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1500人以上的项目。

(五)对投资不足2000万元的企业,其年上缴税金达50万元以上或安置职工50人以上的,将按照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的额度,给予专项扶持资金。

第四条 以上各项税收优惠,原则上在企业实现利税后5年内实行。

第五条 投资于工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如农产品加工、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专利等项目,根据其投资强度,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另行确定具体扶持办法。

第三章土地政策

第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投资人可以通过出让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为扶持企业发展,市政府将设立专项基金,对落户于我市区域内(除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达到1000万元/公顷的新建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1.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市政府将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需扣除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土地收益、廉租住房保障、市级农业土地开发等资金)等额给与资金扶持。

2.投资总额在5000―10000万元(含5000万元)、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市政府将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同上)按80%的额度给与资金扶持。

该项资金的具体拨付方式为:按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金的等额,分年拨付。

第八条 投资者对市内荒山、荒地、滩涂、林地、草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经市直有关部门审核并上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实行谁开发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实行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并可继承、出租、转让、抵押。

第九条 土地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计划投资的50%以上时,办理并交付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规费政策

第十条 国内外生产经营性企业投资人,在我市兴办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工本费征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30%征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20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50%征收。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正常所涉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由市直部门收取的,一律按下限收费标准收取;由市级以上部门收取的,市直有关部门将负责协调上级部门,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可现汇购买企业残值,也可用承担与企业破产残值相对应债务的方式,零价购买企业破产残值。

第十三条 投资者租赁国有企业兴办新的生产性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费前3年减按50%收缴,第4年至第5年减按70%收缴。

第十四条 债务包袱较重企业可分离部分有效资产折股合资,新老企业分离经营,也可用有效资产出租方式与投资者合作;启动长期停产企业,并安置下岗职工,市政府将提供更优惠政策。

第六章待遇、服务与保护

第十五条 国内外投资人兴办企业,包括企业投资人、企业聘请的域外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准予在市内落户;没在市内落户的,其就医、住房及子女入学等相关福利问题,均享受龙井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额外收费。

第十六条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均视为保护对象,尊重客商的信仰和习惯,严禁任何部门干预企业内部和企业间往来所开展的联谊活动。市委、市政府对投资兴办规模以上企业的投资人发放“贵宾卡”,实施挂牌保护,除经批准对企业进行必要检查、监督外,不作其它任何干预。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区域内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新建项目,市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为该项目成立综合协调服务组,全程代办各项前期立项、审批等手续,保证项目如期开工。

第十八条 对损害投资者及其企业利益的行为,新闻媒体要予以公开曝光;涉及中省直单位的,要通报到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弄权勒卡、梗阻刁难,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引发投资者撤资,影响招商引资工作的各级公职人员,要从严查处,构成违纪的要给与党纪、政纪处分;事汲单位及其部门领导,年终评优、评先等均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凡利用个人关系联系并促成域外客商来我市兴办企业(含工业制造、农产品加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在企业投产达效后,按投资实际到位资金4‰的比例给予中介人奖励。

第二十条 凡利用个人关系联系并促成对国内外知名品牌、高新专利技术的引进或企业创建自有知名品牌、通过技术创新获得专利技术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市政府将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对有功个人和企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利用个人关系引进无偿赠款或设备(以海关、商检对设备的鉴定价为准),由受益部门按资金到位额1%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第二十二条 凡为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争取上级无偿资金的,由市财政按1%的比例拨付业务经费。

第二十三条 凡是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上无偿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中介人提取中介费5%。

第二十四条 凡是按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投资人垫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工程余款利息计率和市管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 凡为我市引进重特大项目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及个人,市政府将给予重奖。

第二十六条 对在引进资金、项目、设备、技术、人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干部及相关人员,除按本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外,视情况予以嘉奖、记功、晋职、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