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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镇赉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域内外客商到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入区项目的投资强度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公顷。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给该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该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将给予更加优惠的土地政策。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该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将给予更加优惠的土地政策。

第四条:用地管理费、土地初始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实行先缴后奖励,按照一定比例扣除成本费用,剩余部分100%奖励给投资者。

第五条:投资者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其它用地出让按相关政策执行。在使用年限内,可按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二、税收政策

第六条:一般性工业项目,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通过技术创新方式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增值税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亿元人民币的(不含1亿元),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5年按不同比例奖励给企业。实缴纳税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50%奖励;实缴纳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55%奖励;实缴纳税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人民币的,按60%奖励;实缴纳税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至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人民币的,按65%奖励;实缴纳税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按70%奖励。实缴纳税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的奖励。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10亿元人民币的(不含10亿元),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7年按不同比例奖励给企业。实缴纳税额10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的(不含300万元)按70%奖励;实缴纳税额3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的(不含500万元)按80%奖励;实缴纳税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的奖励。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20亿元人民币的(不含20亿元),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9年按不同比例奖励给企业。实缴纳税额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给予90%的奖励;实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100%的奖励。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10年内按100%比例奖励给企业,后5年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

2.企业所得税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亿元人民币的(不含1亿元),前5年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比例奖励,后5年按50%奖励。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10亿元人民币(不含10亿元),前5年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比例奖励,后10年按50%奖励。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20亿元人民币(不含20亿元),前5年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比例奖励,后15年按50%奖励。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前10年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比例奖励,后10年按50%奖励。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技术创新方式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1—5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10亿元人民币(不含10亿元),5—10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20亿元人民币(不含20亿元),10—20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年内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20—30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5年内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5年内100%奖励给该企业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10亿元人民币(不含10亿元),前5年内100%奖励该企业,后5年50%奖励给该企业。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20亿元人民币(不含20亿元),前5年内100%奖励该企业,后15年50%奖励给该企业。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前10年内100%奖励该企业,后10年50%奖励给该企业。

落户我县的招商引资企业同时享受国家、省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

三、财政金融政策

第七条:对省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老工业基地振兴项目以及其他方面的大项目,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贷款利息贴息。

第八条:对创办出口加工基地企业给予大力扶持。对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在国外注册产品及信息发布、农产品的开发与培育等,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

第九条:对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工业集中区财政将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十条:设立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用于扶持区内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其中:对晋升为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人民币;晋升为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人民币;晋升为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人民币。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3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5万元人民币;对获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万元人民币。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及以上称号的按上限补贴,不重复补贴。

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同种产品多次获奖的取上限,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十一条: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在镇赉县设立中国地区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给予开办费50万元人民币;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开办费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增资的企业,每一次性到位1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2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投融资政策。

1.协调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等畅通融资渠道,扩大融资。

2.发挥好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投融资公司作用,积极为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企业生产开展投融资服务,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协调县财政投融资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入区企业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四、中小企业孵化园政策

第十四条: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的中小企业孵化园,对技术性强、安置就业人员多、成长性好、投资强度低于1000万元/公顷的工业项目,可进入孵化园培养壮大。享受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项目在土地、税收方面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城区现有中小企业迁入孵化园。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投资方可自建厂房,也可由工业集中区有计划分批次地建设一批标准化厂房,采取租赁、以租代购等方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五、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第十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由工业集中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统一规划,组织力量对项目用地实施“七通一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配套设施,要铺设到项目建设区规划红线外的主要道路;保证土地平整满足项目建设开工的要求。

落户集中区的工业企业,选完厂区厂址的,除国家投资项目外,用地红线内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自主规划、招投标、施工,自主安排监理和竣工验收,由工业集中区实行全程监管和备案管理。

六、收费政策

第十六条:区内所有企业(含在建、新建企业)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一事一议确定,或打捆收费,由政府统一分配。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七、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县里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年初纳入财政预算,对招商引资核心人(个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是:所招企业投产年度,按实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一次性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不能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此款与企业返税重复,因此比例应该低一些)。

第十八条: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当年实缴税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认定,经县政府审批,一次性为项目引资人安排一名符合事业单位用人条件的指标,进行聘任,纳入县财政全额拨款,并享受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享受纳入财政部门全额拨款单位待遇的人,不能同时享受资金奖励。

第十九条:招商引资企业投产达效后,对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的招商引资前期费用由县财政进行一次性奖励。

八、服务政策

第二十条:实行集中办理制。工业集区实行“政府授权、封闭运行、审批办证、一站式服务”的运行体制,对入区项目手续实行集中办理。入区项目或驻区企业在办理相关证照时,有关部门要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实行全程负责制。项目引进部门对入区项目的落地、开工、投产实行全程服务,及时反馈和解决项目进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有关服务部门对项目落地手续的办理要负责到底。

第二十二条:实行绿色通道制。工业集中区有关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涉事部门)对入区项目审批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在项目立项阶段,对条件具备的项目立即立项,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是在项目开工阶段,实行并联审批、集中办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三是在竣工验收阶段,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超出规定工作时限不审批的视为默认同意,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实行“六个一”保障机制。对重大项目建设实行一名警官、一名检察官、一名法官、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一名经济责任审计干部、一名安全生产监督干部跟踪服务,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安全、施工安全、材料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第二十四条:禁止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超前预收或超额收取有关税费、向企业摊派和拉赞助费。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检查、收费、处罚,需经县经济发展软环境整治办公室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违规者从严查处。

第二十五条:投资新办企业在本地用工如需进行技术技能培训,可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培训服务。

第二十六条:对域外投资者及其企业所聘用的域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免费办理城镇户口,并解决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到本地择校入学问题。

九、其它政策

第二十七条:对入驻工业集中区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重大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适用从新原则,即国家和地方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执行新的政策。

十、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由镇赉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此相抵触的,以此政策为准。